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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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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澄清

答疑澄清时间:2025年01月02日 00:00
答疑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标段名称:**洨河100MW“风+盐储”一体化示范性项目采购及施工总承包 (PC工程总承包)

晋洨河100MW“风+盐储”一体化示范性项目采购及施工总承包(PC工程总承包)

澄清01

致:各投标人

一、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须包含全部招标范围

(2)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最新的增值税税率执行,并计算报价。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法定增值税率降低,合同未执行部分的合同价款应按照新的税率予以调整。

调整为:

3.2.5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1)须包含全部招标范围

(2)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按国家最新的增值税税率执行,并计算报价。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法定增值税率降低,合同未执行部分的合同价款应按照新的税率予以调整。

(3)除所有设备需要缴纳 13%增值税专用发票外,其余

建筑材料(钢材、外采预制构件);输变电系统的架构、电缆、导线、光缆、附件、金具、绝缘子、防火材料等销售货物类均需要开具 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投标人报价时应当按照将上述阐明的材料单独计列材料费,如果投标人没有将上述材料的材料费单独计列,发包方将视为其价格为材料采购价格。

二、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专用合同条款中

17.3.2.2设备采购费

1、其他设备(不含塔筒、混塔)、材料支付条件

1)收****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确定价的10%;

2****设备厂家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本合同设备费用(不含塔筒)10%预付款;全部货到现场并经检验合格后,总承包方提供合同总价100%增值税发票,发包方支付本合同合同总价的50%;所有设备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双方签署《预验收证书》,发包方支付本合同合同总价的30%;质保期正常运行经发包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后付本合同合同价款的10%。

3)卖方需开具合同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并于设备在买方检验合格后30日内提交买方。

调整为:

17.3.2.2设备、主要材料采购费

1、其他设备(不含塔筒、混塔)、主要材料(外采的预制构件、铁塔、电缆、导线)支付条件

1)收****银行履约保函,银行履约保函金额为合同确定价的10%;

2)总承包方与设备、材料厂家合同签订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发包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材料费用(不含塔筒)10%预付款;全部货到现场并经检验合格后,总承包方提供合同总价100%增值税发票,发包方支付本合同合同总价的50%;所有设备、材料安装调试运行正常后,双方签署《预验收证书》,发包方支付本合同合同总价的30%;质保期正常运行经发包方确认无质量问题,双方签署《最终验收证书》后付本合同合同价款的10%。

3)卖方需开具合同额10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并于设备、材料在买方检验合格后30日内提交买方。

三、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中标书代写

设备费含税总价为元,不含税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整),税率【13%】,税额 元;

调整为:

设备费、材料费含税总价为元,不含税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元(大写: 整),税率【13%】,税额 元;

四、本次招标工程量清单有部分调整,具体以此次下发附件清单为准,详见附件“**洨河100MW“风+盐储”一体化示范性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上网)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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