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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于2024年12月18日以文件的方式向我厅提出关于组织开展G65高速公路**至**段同古互通立交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考古调查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你公司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第三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我厅委派广****研究所对G65高速公路**至**段同古互通立交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了考古调查,经确认未发现文物古迹。原则同意广****研究所编制的《G65高速公路**至**段同古互通立交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文物古迹调查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在完成考古调查的区域进行相关建设工作。
二、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确定性,请建设单位在今后的工程建设过程中如发现有文物,应立即停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当地文物部门。
三、本次考古调查仅涉及G65高速公路**至**段同古互通立交改造项目建设用地范围的地表文物调查,未涉及建设项目临时征用土地用作工房、材料堆积、交通便道、取土或弃土场等用地范围,在这些临时用地范围中,如涉及文物古迹,建设单位需按相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此复。
******旅游厅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广****研究所。
**** 2024年12月2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