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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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政决〔2024〕2号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对**河**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范围[****河现状左堤,西至阜石路西延桥上游水闸南路与麻峪北街交汇处,南至高井沟汇**右侧堤岸,北至阜石路高架以北(详见附图)]以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
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部门为********办公室;实施单位为****;经被征收人协商确定,本项目非住宅房屋评估机构为**京城捷****公司。
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工作,按照在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开征求意见、修改并公告的《**河**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签约期限自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1月21日止。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联系电话:010-****9690

附件:1.**河**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范围示意图
2.**河**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
二〇二五年一月一日

附件1
**河**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范围示意图

附件2

**河**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为保障**河**段麻峪村堤防建设工程房屋征收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顺利实施,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等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主体
****(以下简称“区政府”)负责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以下简称“****中心”)受房屋征收部门委托,承担本项目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范围
****河现状左堤,西至阜石路西延桥上游水闸南路与麻峪北街交汇处,南至高井沟汇**右侧堤岸,北至阜石路高****政府房屋征收决定为准),上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适用本方案。
三、被征收房屋及被征收人的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用途的认定
1.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房屋现状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一致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用途认定。
2.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房屋现状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非住宅房屋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非住宅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
1.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房屋现状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一致的非住宅房屋,按照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房屋建筑面积予以认定。
2.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房屋现状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的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非住宅房屋,由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结合国有土地使用权权属证书、土地权属审查成果、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等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3.国有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面积以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为准;国有土地使用权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面积以土地权属审查成果为准。
4.认定为违法建设的房屋不给予补偿、补助及奖励。
(三)被征收人的认定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且房屋现状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一致的非住宅房屋,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权利人为被征收人。
已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房屋现状与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不一致和未办理不动产登记的非住宅房屋,****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调查、认定。
(四)被征收房屋用途、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面积、被征收人的调查、认定及处理,以房屋征收部门公示为准。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称为“认定面积”,不予认定的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称为“不予认定面积”,认定面积和不予认定面积之和称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项目采用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对认定的被征收房屋给予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本项目协商选定的评估机构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为时点评估确定。
(二)房屋产权调换
本项目产权调换房屋为**区**西路60号院的可选房源,本次产权调换房屋为现房。
五、其他补偿及标准
(一)搬迁费
本项目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为50元/平方米;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标准为100元/平方米。
(二)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基数,一次性发放4个月,标准为66元/月/平方米。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符合上述条件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标准为1200元/平方米。
被征收人对上述标准有异议的,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2011〕18号)由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补助及标准
(一)电话移机费:补助标准为235元/部。
(二)空调移机费:补助标准为400元/台。
(三)有线电视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终端。
(四)热水器移机费:补助标准为300元/台。
(五)机器设备、物资的搬迁费等,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六)对于不予认定的非住宅房屋,按照本项目公开选定的评估机构评估的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助费。
七、签约期限及奖励
(一)本项目签约期限为20天,****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载明的时间为准。
(二)签约奖励费
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届满前签约的被征收人,按公示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给予600元/平方米的签约奖励费。
(三)搬迁奖励费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按公示的被征收房屋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计算,按照下述奖励标准给予搬迁奖励费:

签约期限届满后完成被征收房屋交房的,不再享有搬迁奖励费。
八、款项支付和搬迁期限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应按征收补偿协议的约定腾空房屋,结**、电、供暖等费用,将被****征收中心,同时将房屋权属文件一并移交,并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中心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约定发放有关补偿、补助及奖励。
九、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或未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处理方式
在区政府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政府按照本方案依法作出补偿决定。对不履行补偿决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未能履行征收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催告当事人履行协议,逾期仍不履行协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履行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履行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被征收人应当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十一、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方案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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