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
你县呈报的《关于****2024****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请示》(清政发〔2024〕18号**发〔2024〕105号)和“农用地转用方案”****政府批准。****政府《关于****2024****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的批复》(内政土发〔2024〕107123号)转发给你县,接文后,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同意你县将**镇小庙子集体农用地6.7693公顷(林地4.2050公顷、草地1.7697公顷、农村道路0.6271公顷、设施农用地0.1675公顷)巧什营**尔旦营村集体农用地1.3588公顷(耕地0.3579公顷、林地0.4594公顷、草地0.5105公顷、农村道路0.0231公顷、其他农用地0.0079公顷)、集体未利用地0.4690公顷0.2476公顷征收为国有土地,并转为建设用地。
以上共批准建设用地7.23831.6064公顷,作为****2024****人民政府2024年度第四批次城镇建设用地。
二、进一步落实补充耕地任务,采取措施,提高已补充耕地质量。
三、收到批复后,要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做好土地征收的实施工作。****政府公布的征地补偿标准,严格依法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兑现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安排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被征地农牧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征收补偿安置和被征地农牧民社会保障不落实的,不得强行使用被征土地。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四、及时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和林格******局及时填报征地批后实施信息系统关于征地补偿落实情况的相关内容。同时在自治区征地信息公**台主动公开用地批复文件及转发文件、“农用地转用方案”、征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方面内容。
五、****总局****税务局 ******厅《关于贯彻落实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22〕229****总局****税务局 ****生态环境厅 ******厅 ****水利厅《关于印发**自治区环境保护税耕地占用税 城镇土地征收税 水**税 税收征管效能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内税函〔2023〕69号)要求,请你县尽快对接税务部门完成耕地占用税的申报和完税。
六、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
七、****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策规定,对征收土地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