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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局:
你局《关于呈报****公司从事拍卖业务的请示》(防商报〔2024〕168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公司****公司)取得从事拍卖业务的许可。公物拍卖****人民政府指定后方可进行。
二、****公司;法定代表人:曾春文;公司住所:**市**区**大道石板田工业区综合楼六层602、603号房屋;注册资本:人民币100万元整;注册拍卖师:张小利(拍卖师管理号:****501)。公司业务范围、经营方式及收益分配等,按《拍卖法》和《公司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公司在从事拍卖业务活动中,应切实规范企业行为,****拍卖行业主管部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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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