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山东江小珠贸易有限公司对诸暨市大气颗粒物组分自动监测站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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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公司对**市大****监测站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市大****监测站项目

三、采购日期:2024-11-15

四、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山****公司

地址:**省**市**区北坦街道明湖西路777****广场3号楼2110

被投诉人 1 :****环境局**分局

地址:**市环**路968号

被投诉人 2 :******公司

地址:**市艮塔东路176号

相关供应商:****

*()

地址:**省**市**区**街道联创街199号4幢

当事人:无

地址:无

五、基本情况

投诉人山****公司对**市大****监测站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公司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12月6****机关提起投诉,投诉材料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9日审查后受理。****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在《中小企业声明函》中,虚构制造商的营业收入与从业人员,利用虚假材料谋取本次中标。
投诉事项2:****利用虚构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谋取本次中标。含有大型企业产品,如先河环保等。

六、处理依据及结果

关于投诉事项1、2:相关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承诺“在线无机元素(重金属)分析仪”制造商**先河****公司为中型企业。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十六条第一款,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7日发函至**先河****公司****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公司在工业行业中的企业规模,****公司****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认定其符合工业行业中型企业标准,与相关供应商****承诺的一致。因此,投诉事项缺少事实依据,投诉不成立。
综上,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回投诉。

七、其他补充事宜

****

2025年0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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