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宁海县越溪乡山头应村中心塘养殖塘经营权承包(重) ]标的的补充公告(1)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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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 ******中心塘养殖塘经营权承包(重) ]标的的补充公告(1)
【发布时间:01/06 10:19:31】

******中心塘养殖塘经营权承包项目(重)澄清修改公告

补充通知发至:各潜在竞包人:

兹通过(01)号补充通知中的下列内容,对《******中心塘养殖塘经营权承包项目(重)》发包公告作出补充、修改。本文件所作出补充、修改作为发包文件的一部分,所有其他条件和条款仍保持有效。

原发包公告中:

十、其他

1、在承包期内养殖塘的养殖临时设施,水、电路、河道清淤等均由承包者负责(包括小路、养殖塘小闸门、塘岸加固等,承包期满无偿归还甲方所有,不得随意破坏,否则照价赔偿。

2、乙方****管理部门在养殖用房外张贴或养殖塘边竖立养殖信息公示牌,公示乙方姓名、照片(肖像)、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养殖塘面积、编号及租赁期限等有关信息。”

3、对原养殖户的棚屋,中标者自行处理。

4、中标人中标后须自行使用,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转让。

5、发包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发通知,不作解释,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6、承包期间内如遇国家或大型企业项目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终止合同,土地征用费归甲方所有,在承包期内青苗费补偿款归乙方所有,承包外青苗费补偿归甲方所有。

7、未经甲方、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现状,不得建设不动产及与养殖方式不相符的基础设施设备等后果自负。

8、投标时需缴纳标书资料费为100元/塘,售后不退。

9、本公告解释权归****所有。

现修改为:

十、其他

1、在承包期内养殖塘的养殖临时设施,水、电路、河道清淤等均由承包者负责(包括小路、养殖塘小闸门、塘岸加固等,承包期满无偿归还甲方所有,不得随意破坏,否则照价赔偿。

2、乙方****管理部门在养殖用房外张贴或养殖塘边竖立养殖信息公示牌,公示乙方姓名、照片(肖像)、联系方式(手机号码)、养殖塘面积、编号及租赁期限等有关信息。”

3、对原养殖户的棚屋,中标者自行处理。

4、中标人中标后须自行使用,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方可转让。

5、发包单位对未中标单位不发通知,不作解释,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

6、承包期间内如遇国家或大型企业项目征用土地,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国家征用。终止合同,土地征用费归甲方所有,在承包期内青苗费补偿款归乙方所有,承包外青苗费补偿归甲方所有。

7、未经甲方、乡镇(街道)、县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及现状,不得建设不动产及与养殖方式不相符的基础设施设备等后果自负。

8、承包期内只能养殖水产,不得擅自改变养殖塘的用途,未经允许不得改变养殖塘现状,严禁大塘改小塘破坏养殖塘再的基础设施(包括水泥塘坝、进出水闸门、养殖管理房)等后果自负

9、投标时需缴纳标书资料费为100元/塘,售后不退。

10、本公告解释权归****所有。

相同之处作同样修改。

发包人:****

代理机构:****


门户网站:01/06 10: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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