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名称:****公司地块第一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二、基本信息:****公司地块位于**市**区龙虎山中大道以东、体育馆北路以西,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17.017577°,北纬28.227842°,地块占地面积10890.19平方米,合约16.34亩。根据**市第三次**国土调查地类数据,地块现状为交通服务场站用地。地块东侧为白露港碑东新村,****体育馆北路,西侧为龙虎山中大道,北侧为阳光世纪花苑小区。
三、结论:******局出具的“《****公司地块规划用途的证明》可知,该地块规划为第一类用地中的居住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需要对该地块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此,****委托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单位”)承担该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
接受委托后,我公司立即成立项目组,开展现场勘查、人员访谈、资料收集、编制报告等工作。调查期间,通过访谈当地居民、自然**及生态环境部门工作人员及实地勘查,了解到地块情况如下:
(1)通过对该地块以及周边历史情况等进行相关资料收集、分析以及人员访谈情况统计,该地块历史至今主要为交通场站服务用地,地块主要用于公交车停放,另地块西北侧区域2016年-2022****修理厂、北侧区域2021年起为途虎养车,根据其生产资料分析,****修理厂以及途虎养车运营期间可能对地块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
(2)地块周边500m范围内除地块西北侧60m****总站外,现状与历史上不存在其他大型工业企业,根据收集的资料分析,****总站对调查地块产生影响的可能性较小。
根据《**省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文件编制指南(暂行)》中的“若无法直接判定上述情况(不能通过检测等手段判定),则需开展第二阶段调查工作”可知,本地块内历****修理厂,根据其生产资料分析,修理厂在运营期间可能对地块内土壤及地下水造成潜在污染,地块内存在可能的污染源,当前调查活动不能结束,建议进一步开展第二阶段地块环境调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