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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公告期为自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
电话:0941-****633 地址:**州**市当周南街117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环评机构 | 建设地点 | 批准日期 | 批准文号 | 原文链接 |
| 1 | **县曼日玛镇清洁供暖工程 | **** | ****大学****设计院****公司 | **省**县曼日玛镇 | 2025年01月07日 | **** | 见附件 |
| 2 | **县欧拉镇清洁供暖工程 | **** | ****大学****设计院****公司 | **县欧拉镇、**县欧拉秀玛乡 | 2025年01月07日 | 州环审批〔2024〕67号 | 见附件 |
| 3 | **县西仓镇沥青混凝土、****搅拌站、桥梁模板预制建设项目 | ******公司****公司 | ******公司 | **州**县西仓镇加科自然村57号 | 2025年01月07日 | 州环审批〔2024〕92号 | 见附件 |
注:公众可以通过电话和信函的方式发表对该项目的意见和建议,上述相关资料由外界所提供、并以行政许可申请人所提交的形式进行公开。上述资料和信息中如有错漏,使用上述信息和资料作为依据者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