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根据松发改审〔2023〕65号《关****泵站及初雨调蓄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为提升地区防汛除涝能力,加强初期雨水污染治理,****拟在经开区实****泵站及初雨调蓄池**工程。项目涉及****公司****公司)国有建设用地1089.77平方米。
茸发公司坐落于“**区**街道24街坊9/11丘”,原宗地面积25562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为“沪(2017)松字不动产权第025531”号、“沪(2017)松字不动产权第025532”号、“沪(2017)松字不动产权第025533”号、“沪(2017)松字不动产权第025534”号、“沪(2017)松字不动产权第025536”号、“沪(2017)松字不动产权第025537”号、“沪(2017)松字不动产权第025538”号、“沪(2017)松字不动产权第025539”号,土地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权利性质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要求,****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直属****工业区****公司****公司于2024年2月4日签订了《**市城市非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编号:沪松(经开)拆协字第非001号(2024)。根据沪松府土〔2023〕100号《关于同意为建****泵站及初雨调蓄池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公司1089.77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司已完成不动产权证的变更手续。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切实保护被动迁对象合法权益,现****公司的协议动迁事宜认定为政策性搬迁。
特此函达
附件1.松发改审(2023)65****泵站及初雨调蓄池**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2.沪松府土(2024)100号关于同意为建****泵站及初雨调蓄池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批复
3.****公司动迁补偿协议
4.****公司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
2025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