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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松人社〔2025〕3号
关于同意**智领云****公司
开展社会职业技能培训的批复
**倍****公司:
你们递交的《关于成立“**智领云****公司”的申请报告》收悉。
现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操作办法的规定,经组织专家审核,同意**智领云****公司开展社会职业技能培训,同意开工业机器人系统操作员(四级)、电工(五级)职业培训项目。
请遵循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许可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办学活动,接受监督和管理。
特此批复。
**市****社会保障局
2025年1月6日
抄送:****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