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审批
宁夏-固原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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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 发文时间 2024-12-30
发布机构 ****网信办 文 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效性 有效
标 题: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
类型
事项
名称
实施
主体
执法依据 备注
0.5 行政检查 网络信息安全行政检查 ****网信办****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五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网络信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要求网络运营者停止传输,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对来源于中华人民**国境外的上述信息,应当通知有关机构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阻断传播。 【部门规章】《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办公室令第1号)
第十九条 国家****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规范性文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根据《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国家****办公室建立抽查、考核等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2 行政检查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检查 ****网信办****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国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政府有关部门的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国家网信部门应当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安全风险进行抽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必要时可以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对网络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检测评估。
【行政法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2021年国务院令第745号)
第二十七条 国家网信部******部门、保护工作部门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进行网络安全检查检测,提出改进措施。
有关部门在开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网络安全检查时,应当加强协同配合、信息沟通,避免不必要的检查和交叉重复检查。检查工作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被检查单位购买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产品和服务。

3 行政检查 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网信办****办公室) 【规范性文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
第四条 ****办公室负责**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自行组织从业人员开展的教育培训工作,应当接受国家****办公室的指导和监督。有关情况纳入国家****办公室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 国家****办公室将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的从业情况纳入对该单位的监督检查内容

4 行政检查 对算法推荐服务进行监督检查 ****网信办****办公室) 【部门规章】《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办公室、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部、****总局令第9号)
第三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治理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地方电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算法推荐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网信部门**电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对算法推荐服务依法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限期整改。
算法推荐服务提供者应当依法留存网络日志,配合网信部门和电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开展安全评估和监督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5 行政检查 对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律规定的当事人进行检查 ****网信办****办公室) 【法律】《中华人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
第六十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政府有关部门的个人信息保护和监督管理职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前两款规定的部门统称为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
第六十一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下列个人信息保护职责:
(一)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宣传教育,指导、监督个人信息处理者开展个人信息保护工作;
(二)接受、处理与个人信息保护有关的投诉、举报;
(三)组织对应用程序等个人信息保护情况进行测评,并公布测评结果;
(四)调查、处理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十三条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合同、记录、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实施现场检查,对涉嫌违法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调查;
(四)检查与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有关的设备、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用于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的设备、物品,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当事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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