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 发布机构: | ****办公厅 |
| 成文日期: | 2024-12-2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批准结果信息 |
《**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0月11日省政府第13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公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王凯
2021年10月27日
**省取水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取水许可管理,强化水**刚性约束,促进水**节约集约和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
前款所称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电站等。
第三条 取水许可应当坚持“以人为本、节水优先,因水而定、量水而行,公开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取水许可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水**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和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优先利用地表水,保护利用地下水,科学利用外调水,鼓励利用再生水,实行总量控制与定额管理相结合,首先保证城乡居民生活用水,统筹兼顾生态与环境、农业、工业以及航运等用水。
第四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水**综合规划,制定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取水总量控制指标。
****政府水行政主****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县(市、区)取水总量控制指标,****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部门门户网站,依法公开取水许可实施主体、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
第七条 ****政府水行政主管****管理所需经****机关的年度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
第八条 下列取水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二)年取水1000立方米以下的零星用水的;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临时应急取(排)水的(矿井日常疏干排水除外);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取水,应****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五项规定的取水,****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九条 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取水许可证,并按照规定取水。
具有取水许****机关****机关)对需要取水的建设项目先核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取水单位或者个人根据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后再申领取水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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