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公司:
你公司报送《****福****公司谷田临水饮用水生产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水**论证报告表(送审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国水法》《建设项目水**论证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论证导则》等规定,我局组织专家对《报告表》进行了技术审查,形成了专家组审查意见。现批复如下:
一、工程概况
****福****公司谷田临水饮用水生产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位于**县大桥镇明洋村下明洋1-1号,厂房面积700平方米,**2条山泉饮用水包装生产线生产饮用水,年加工山泉水6.48万t/a。
二、总体意见
1、基本同意《报告表》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2、基本同意从**县大桥镇下明洋村大桥溪流域山涧水引水至生产区蓄水池,1#取水口汇水面积0.54km2,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8.968973、北纬26.588459;2#取水口汇水面积0.42km2,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8.972886、北纬26.599527;3#取水口汇水面积0.26km2,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18.968104、北纬26.598829。
3、基本同意谷田临水饮用水生产包装生产线建设项目生产饮用水年用水量6.6096万m3/a,冲洗年用水量3300m3/a,合计生产年用水量6.9396万m3/a。核定生产年取水量7.0万m3/a,日平均取水量233m3/d。用水量1.07立方米/吨,用水保证率90%,水量水质符合要求。
4、基本同意项目退水方案,废水量为3135立方米/年,经沉淀池处理达标后排入大桥溪。
5、基本同意节水评价内容。
三、有关要求
1、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请在取水口或者输水总管
上安装取水计量监测设施,加强计量系统的校核和管护,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和准确计量。上述要求是取水验收的重要内容。
2、取水设施建成并试运行30日后,应按照《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规定直接向县水申请取水许可证核发,经验收合格的,核发取水许可证。
3、若出现法定取水限制情形时,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调度和取水限制决定。
4、本项目若出现水源类型或取水量、取水地点、取水标的、取水方式等重大变更,应按相关规定重新进行水**论证,重新办理取水申请手续。
5、本项目正式运行后,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机关报送本年度的取水情况和下一年度取水计划建议,并按批准的取水计划取水。认真做好取用水等统计工作,配**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缴纳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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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