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276433Y/2025-00014 | [ 发文字号 ] | **许可〔2025〕1号 |
| [ 主题分类 ] | 水利、水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 |
| [ 发布机构 ] | 市水利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01-09 | [ 发布日期 ] | 2025-01-09 |
****关于****至**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二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集团有限公司:
****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二批)审批申请(项目代码:****)和《****至**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二批)》收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水土保持方案总体意见
(一)方案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部委规章、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文件及资料采用基本正确。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
(三)基本同意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基本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
(五)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
二、水土保持方案投资
本批次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静态总投资为10485.92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8652.96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832.9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用1544.63万元,植物措施费用141.86万元,施工临时措施费用146.47万元)。
三、工作要求
(一)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认真做好项目建设过程中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切实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
(二)重要防护对象应当开展点对点勘察与设计。无设计的水土保持措施,不得通过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
(三)依法做好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加强水土流失动态监控。在工程建设期间应将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按规定在网站公开,同时在业主项目部和施工项目部公开,并按规定向我局、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时报送监测季报和总结报告。
(四)结合主体工程监理,按照水土保持监理标准和规范开展水土保持工程施工监理,确保水土保持工程建设质量和进度。
(五)工程完工后、项目投产使用前应及时组织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并在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通过3个月内,向我局报备验收材料(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和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
附件:****至**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二批)专家评审意见
****
2025年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发布)
(联系人:张春才;联系电话:023—****7091)
附件
****至**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二批)专家评审意见
2024年10月23日,****组织召开了《****至**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二批)》(以下简称《水保方案》)专家评审会,****勘察设计处、****监测总站、****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水利局、****村委、****集团有限公司(项目法人)、****公司****公司****指挥部(项目代建单位)、****集团****公司(主体设计单位)、****研究院****公司(报告编制单位)、**嘉源****公司(水土保持监理与监测单位)的代表及特邀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成立了专家组,专家组成员会前踏勘了现场,详细审阅了《水保方案》,与会人员会上认真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的汇报,进行了深入讨论。根据“办水保〔2023〕177号”和“**〔2018〕267号”,专家组对《水保方案》进行了质量评分,质量评定等级合格,同时提出了修改补充意见。报告编制单位会后对《水保方案》进行了修改补充,2024年12月27日,项目法人提交了修改完善后的《水保方案》(报批稿)。经专家组复核,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如下:
一、项目概况
(二)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情况介绍较清楚。2019 年4月,项目取得了《****关于****至**铁路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2019〕25 号);2022 年2月,项目取得了《****关于****至**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一批)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许可〔2022〕28号)。
(三)基本同意对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变更情形的分析。本项目已批复确定128处弃渣场,经第一批弃渣场变更后共设置106处弃渣场。由于主体设计对弃渣场的位置和工程设计进行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只设置86处弃渣场,56处弃渣场已取得批复,本批次变更涉及30处弃渣场,其中:10处由于弃渣量增加导致渣场级别提高,20处为在已批复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弃渣场以外新设。根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发布)第十七条的规定,项目需编制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本次变更弃渣场30处,占地面积133.63hm2,设计堆渣量1088.08万m3。弃渣场中有27处已启用,弃渣约911.31万m3。弃渣场变更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张家山隧道出口1#弃渣场、张家山隧道出口2#弃渣场位置被渝湘复线高速、白马航电工程和**过境高速公路占用导致无法使用;二是长江隧道**区盾构1#弃渣场、长江隧道**区盾构2#弃渣场、新房子隧道出口弃渣场、DK70+600左侧500m路基弃渣场、中岭隧道进口2#弃渣场、中岭隧道出口弃渣场等6处弃渣场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而无法征地;三是**湾隧道弃渣场、桂花园隧道进口1#弃渣场、陈家院子隧道出口及白**隧道进口工区合弃渣场、坪上隧道进口2#弃渣场、谭家坪隧道出口弃渣场、董家湾隧道进口等6处弃渣场拆迁难度大导致无法使用;四是长塝隧道进口及**站弃渣场、坝子隧道出口2#弃渣场、楠**隧道1#横洞1#弃渣场、谭家坪隧道弃渣场、刘家山隧道进口弃渣场、董家湾隧道出口弃渣场、姚家院子隧道进口1#弃渣场、**东站1#弃渣场等8处弃渣场因施工组织调整和土石方调配优化,弃渣场需进行扩容或新设从而保障项目正常运行;五是**长江隧道4#弃渣场、**长江隧道5#弃渣场、**长江隧道盾构2#弃渣场、张家山隧道迎龙峡1#弃渣场、DK49+794右侧1015m路基弃渣场、木凉隧道进口1#弃渣场、木凉隧道进口2#弃渣场、木凉隧道1#斜井弃渣场等8处弃渣场涉及饮用水源地、水库或五小水利工程等敏感区导致无法使用。弃渣场变更理由较为充分,同意对弃渣场进行变更。
三、弃渣场评价
(一)同意对弃渣场选址的分析与评价。本次30处变更弃渣场位置与运渣方案已明确,弃渣场选址已经取得了所属区县规划自然**、水利、生态环境、林业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权属单位(个人)的确认,并办理了临时用地手续。弃渣场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生态敏感区,选址****水库管理范围;坪上隧道进口2#弃渣场、谭家坪隧道弃渣场、董家湾隧道出口弃渣场、**东站1#弃渣场等4处弃渣场下游无公共设施、基础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敏感点,选址不存在制约因素;其余26处弃渣场下游涉及基础设施和居民点,项目法人对居民存在较**全隐患的房屋已纳入拆迁管理,对弃渣场开展了地质勘察、专项设计和稳定性评估,对风险较大的**长江隧道5#弃渣场、桂花园隧道进口1#弃渣场、中岭隧道出口弃渣场分别委托****、******公司、****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风险评估,结论为弃渣场稳定,不会对下游敏感点造**全威胁。因此,弃渣场选址基本符**土保持法律法规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2018)的规定与要求。
(二)基本同意对弃渣场主体设计水土保持措施的分析与评价。
四、水土保持措施布设
(一)同意弃渣场的级别与设计标准。变更弃渣场中3级弃渣场17处,4 级级弃渣场13处。
(二)基本同意弃渣场水土保持措施布局和典型措施设计。本次变更弃渣场中已启用弃渣场27处,堆渣基本完成,主体工程设计了拦挡、截排水沟、边坡防护等水土保持措施,且多数已经实施;未启用弃渣场3处,在堆渣前,剥离区域内的表土,在弃渣场占地范围内或者周边,选取平缓地段集中堆存表土,表面撒播草籽,并采用密目网覆盖和编织土袋拦挡;遵循“先挡后弃”原则,在弃渣场坡脚设置拦渣坝、挡渣墙、桩板墙等拦挡工程;在渣顶边缘及两侧设置截排水沟,截水沟顺接汇水池或拦挡工程前方消能池;在弃渣场底部设置树枝状盲沟,及时排除渣体内部积水;渣场堆渣采取由下向上分层堆弃、分层碾压、分级堆放的堆放方式;遇降雨时,采用防雨布临时覆盖。堆渣结束后,对渣场进行土地平整,在渣顶平台和边坡分级平台内侧设置横向排水沟,对堆渣边坡实施工程护坡或植被绿化,对渣顶平台复耕。方案在主体设计基础上新增了复耕、临时拦挡、临时覆盖和临时绿化等措施,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水土保持措施体系。
五、弃渣场变更投资估算
(一)投资估算编制依据正确,费用及定额选择基本合理,编制深度基本满足规范要求。
(二)经审核,本次变更弃渣场水土保持总投资为10485.92万元,其中主体已列投资8652.96万元,方案新增投资1832.96万元(其中:工程措施费用1544.63万元,植物措施费用141.86万元,施工临时措施费用146.47万元)。
六、其他
项目法人进一步落实弃渣场详细地质勘察成果,加强弃渣场拦挡设计,完善弃渣场排洪(水)工程布置设计,复核弃渣场安全稳定性和排洪(水)过流能力,满足规范要求。加强弃渣场施工管理,严禁乱挖乱堆乱放,弃渣必须运至指定地点集中堆放,严禁超高超界堆放,确保弃渣场安全稳定运行。
附件:****至**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补充报告书(第二批)投资估算审核表
2024年12月27日
附件
****至**铁路弃渣场变更水土保持方案
补充报告书(第二批)投资估算审核表
单位:万元
| 序号 | 工程或费用名称 | 审核投资 | 备注 | ||
| 方案新增 | 主体已列 | 合计 | |||
| 一 | 第一部分 工程措施 | 1544.63 | 8476.95 | 10021.58 | |
| 1 | 表土剥离 | 367.82 | 241.97 | 609.79 | |
| 2 | 表土回填 | 433.48 | 283.32 | 716.8 | |
| 3 | 土地平整 | 310.46 | 213.92 | 524.38 | |
| 4 | 拦挡工程 | 2550.88 | 2550.88 | ||
| 5 | 排水工程 | 4905.38 | 4905.38 | ||
| 6 | 护坡工程 | 10.00 | 10.00 | ||
| 7 | 浆砌片石铺砌 | 19.33 | 19.33 | ||
| C25砼铺砌 | 4.96 | 4.96 | |||
| 8 | 复耕 | 432.87 | 247.19 | 680.06 | |
| 二 | 第二部分 植物措施 | 141.86 | 77.52 | 219.38 | |
| 1 | 乔灌草绿化 | 141.86 | 77.52 | 219.38 | |
| 三 | 第三部分 监测措施 | 按已批复方案统一实施,不再重复计列。 | |||
| 四 | 第四部分 施工临时措施 | 146.47 | 98.49 | 244.96 | |
| 1 | 临时绿化 | 1.88 | 1.25 | 3.13 | |
| 2 | 临时覆盖 | 70.59 | 43.71 | 114.3 | |
| 3 | 临时拦挡 | 74.00 | 53.53 | 127.53 | |
| 五 | 第五部分 独立费用 | 按已批复方案统一实施,不再重复计列。 | |||
| Ⅰ | 第一部分至第五部分合计 | 1832.96 | 8652.96 | 10485.92 | |
| Ⅱ | 基本预备费 | 按已批复方案统一实施,不再重复计列。 | |||
| Ⅲ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按已批复方案统一实施,不再重复计列。 | |||
| 总投资(Ⅰ+Ⅱ+Ⅲ) | 1832.96 | 8652.96 | 10485.9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