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进**至**高速公路(**县段)(调整用地)项目土地征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县实际,特制定本公告。
一、征收土地范围及面积
拟征收土地位于**县蒿溪回族乡地坪村三组,青光村二组;****社区一组、二组,后坝村楼王组、竹林盖组;****社区三山组;****社区下院里组、中院里组;乔庄镇大坝村大坝组,碓坪村王家坝组,黄坪社区陈家渠组、党家坪组、**组、文思坝组,群丰村广子坡组、**里组、花椒坡组,三盘村岩根里组,瓦砾村安家坪组、柴家坝组,新生村楼房坪组、射虎坪组,枣树村黄连组、王家湾组、枣树坝组;****社区四组,东桥村三组、四组,金桥村一组、二组,青溪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五组、六组,徐坝村一组、二组、三组、四组;三锅镇**村道角里组、山背后组,**村丁家桥组、董家院组、青龙咀组,民利村大树底下组,民兴村大柏树组、东盐井垭组、小柏树组、阴山里组,桥楼社区**子组、下街子组,青石村堂上组,****社区**街组、老场镇组,苏阳村三渡水组、转嘴子组,杨柳村分水岭组、杨柳沟组,三锅镇渔寨村范家坝组、养心庄园组集体土地约25.7413公顷,具体范围、地类和面积以土地勘测定界为准。
二、征收土地目的
拟用于**至**高速公路(**县段)(调整用地)建设。
三、征收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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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补偿主要政策依据
(一)《****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
(二)《******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三)《****政府关于印发〈**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规〔2023〕2号)。
(四)《****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府发〔2023〕9号)。
五、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
按照《****关于公布**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府发〔2023〕9号)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属于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集体;属于个人所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个人。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各户的附属设施及地上附着物具体补偿种类和数量以补偿登记并经公示无异议为准。具体补偿金额在补偿登记公示期满后,按《****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规定标准计算补偿,文件规定标准外的补偿项目,应参照规定标准中相近情况补偿,不能参照的,由征收实施单位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出具的评估价格进行补偿。
2.坟墓的搬迁补偿,按照《****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4〕190号)文件标准执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坟墓搬迁的,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奖励:普通土堆坟1000元/座;独板碑普通土堆坟13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2000元/座;砖、石、水泥修砌加有花岗石、其他材料刻成的墓碑3000元/座;合墓坟在同类补偿和奖励标准的基础上再上浮50%进行补偿和奖励。
无主坟墓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迁移,相关费用计入征地成本。
六、社保安置
1.社保办理按照《******保障厅、****财政厅、******厅关于印发〈**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等文件执行。
2.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局按照相关政策确定数量,下达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指标。
七、其他事项
如多数(一半以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需组织听证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期******局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
征地补偿登记期限至2025年2月2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不动产权属证明资料,到****人民政府、****政府、****政府、****政府、****政府、****政府、****政府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或提出异议。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或不提出异议的,以土地现状调查和公示结果为准。
公告时间:2025年1月2日至2025年2月2日
咨询电话:153****6647
联 系 人:张文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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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