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政务(生态)环审〔2025〕4号
****猪场:
报来《****猪场生猪养殖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一)现有工程概况
****猪场项目位于**市****村委****联社大冲塘西边土地,占地面积1020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包括5栋育肥猪舍及相关附属设施,年存栏生猪 2400头,年出栏生猪4800头。项目于2021年3月完成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
(二)扩建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猪场生猪养殖扩建项目。
项目代码:****。
建设性质:扩建。
建设地点:**市****村委平田村。
建设内容及规模:扩建项目新增用地面积24488平方米,**4栋猪舍(建筑面积约8400平方米)及配套设施,同时增加现有5栋猪舍养殖密度,新增年存栏生猪9600头,年出栏生猪19200头。扩建完成后全厂年存栏生猪12000头,年出栏生猪24000头。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详见《报告书》。
项目总投资8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5万元,占总投资的25.625%。
根据《报告书》及评估意见,项目符合**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项目选址不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
二、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本批复所提要求后,生态环境不利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缓解和控制,从生态环境保护角度分析,项目建设可行。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书》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及生态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执行以下环境标准:
(一)运营期废气:厂界氨、硫化氢排放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中新改扩建二级标准;臭气浓度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7集约化畜禽养殖业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运营期废水:项目排水量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表4集约化畜禽养殖业干清粪工艺最高允许排水量;废水经无害化处理后还田利用应符合《畜禽粪便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GB/T 36195-2018)、《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 25246-2010)和《肥料中有毒有害物质的限量要求》(GB 38400-2019)具体要求,配套土地面积应达到《畜禽粪污土地承载力测算技术指南》要求的最小面积。
(三)运营期噪声: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2类标准。
(四)运营期固体废物:项目猪粪、沼渣、饲料残渣于集粪房暂存后外售,不在厂内堆肥发酵;病死猪处理与处置执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 81-2001)、《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相关要求;一般固体废物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20)。
四、你单位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在项目实际排放污染物之前按照国家排污许可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项目)。
五、项目运营时,你单位须按《报告书》所列的环境监测计划实施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要求公开监测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要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七、****环境局负责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依法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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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