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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5年01月09日 |
| 标 题:****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平农业(农药经许)准予字[2025]第3号 | |
| 发文字号:平农业(农药经许)准予字[2025]第3号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09日 |
申请人名称:**县**镇朱八农资店
法定代表人: 朱胜昌 经营范围: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经营地址:********派出所旁
联系电话:****656XXXX
申请人于 2024年 12月 19日提出的关于 办理《农药经营许可证》 的许可申请,本机关已于2024年12月19日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7号)、《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7第5号)的规定,本机关对申请人的选址、布局、人员、设施设备及管理制度等项目进行了现场审查,现已审查完毕。共涉及审查项目9项,其中合格项共9项,不合格项共0项。本机关认为,涉及审查内容符合《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法定条件、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准予申请人提出的该项行政许可,同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将依法对申请人所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包括检验、检测)。届时,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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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申请人一份、本机关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