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下文中****为隐藏内容,仅对千里马会员开放,如需查看完整内容请
「注册/登录」或 拨打咨询热线:
400-688-2000
挂牌价: 50.92万元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2025-01-10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2025-01-23
项目负责人: 路亚飞
联系电话: 010-****3064-8001
部门负责人: 郝建国
联系电话: 010-****3064-8005
账户名称
| ****中心有限公司 | 银行账户
110********389 |
开户银行
| ****营业部 | 支付行号
316****00027 |
标的名称
| 中****公司拟转让部分设备资产 |
资产类别
| 设备类/存货类 | 标的所在地
**省**市**区 |
评估机构
| ******公司 | 评估基准日
2024-08-31 |
评估核准(备案)机构
|
评估值(万元)
| 45.0535 | 账面价值(万元)
43.261865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
网络竞价 (多次报价)
|
其它披露内容
| 1.意向受让方在进行意向受让登记前须进行转让标的现场勘验,以实物为准,自行查阅、勘验、核实,充分了解转让标的现状,新旧程度,损坏情况,规格、配置等。意向受让方须提前联系转让方预约现场踏勘事宜,未经预约的意向受让方,转让方不予接待,并严格遵守转让方规章制度、作息时间以及现场踏勘有关规定,踏勘联系人及电话:方郎钿 136****4902。 2.本项目转让价格为含税价格,增值税税率13%。 3.其他详见**产权备查文件。 |
标的描述
| 本次拟转让标的资产主要包括磨砂机、各类投料釜、气动隔膜泵等,共计41 台(套)。 |
标的是否有租赁
| 否 | 权利人是否行使优先权
否 |
标的抵押/质押情况
| 否 |
是否存在其他方占用情况
| 否 |
转让方名称
| 中****公司 |
基本情况 注册地(住所)
| **省杭****开发区纬七路5 号 |
经济类型
| 国有经济/国有控股企业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 刘建鹏 | 成立日期
2007-12-27 |
注册资本
| 65,974万元(人民币) |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码
| 913********2775512 | 经营规模
大型 |
经营范围
| 许可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危险化学品经营;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货物进出口;有毒化学品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1,1,1,2-四氟乙烷(R134a)、催化剂(氟化铝)、PVDF树脂、六氟丁醇、六氟环氧丙烷、六氟异丙醇、PVF薄膜、七氟丙烷、混合工质产品生产;三氟乙酸甲酯、三氟乙酰乙酸乙酯、PVDF树脂、PVF树脂、三氟乙烯、三氟乙胺、氟溴甲烷、七氟-2-碘代丙烷、三氟乙胺盐酸盐、七氟溴丙烷、全氟己酮、1,1,1-三氟-2,2-二氯乙烷(R123)、五氟乙烷(R125)、六氟丁二烯制造、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分支机构经营场所设在:**省杭****开发区纬五路31号)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办公室会议决议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国家出资部门或主管部门名称
| 中国****公司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统一社会信用码/组织机构码
****3100MA0GBL5F38 |
批准单位
| **** | 批准日期
2024-11-19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批复 | 批准文件名称
关于同意中****公司公开挂牌转让资产的批复(中国昊华财发〔2024〕134号) |
交易条件 信息发布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10 |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2025-01-23 |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作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付清 |
价款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挂牌截止日前提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以下事项:(1)按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受让,在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视为意向受让方对转让标的资产现状及相关交易风险充分知悉,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资产状况及相关约定并自愿承担除因转让方原因引起的一切责任与风险,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状况为由退还标的资产。如因受让方自身原因导致转让标的资产未能按时移交的,转让方有权全额扣除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或等额的交易价款。转让方可单方解除《资产交易合同》,收回转让标的资产,再次进行公开转让;(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资产交易合同》,并在《资产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和成交金额5%的交易服务费支付至**产权指定账户;(3)同意在**产权出具《国有资产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交易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 3.意向受让方须自行了解为完成转让标的运输、清(拆)运工作所需的国家及标的所在地法律法规规定资质、条件和限制,如因受让方不符合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或按原用途使用而造成危险或出现事故的,责任由受让方承担。 4.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自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按照**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转让方将通过**产权全额扣除意向受让方已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或等额交易价款用于补偿相关方应收取的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时,未参加后续网络竞价程序或网络竞价中均不应价导致无法确认受让方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的;(4)受让方未按《资产交易合同》约定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产权资产交易规则中规定的意向受让方违约的其他情况。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是否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确认
| 否 |
保证金设定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15 |
****银行保函
| 否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交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