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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单位:****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 标 题:****人民政府关于****项目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桂政土批函〔2024〕337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1日 |
桂政土批函〔2024〕337号
****政府:
你市关于****项目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林场管理使用的国有农用地3.4092公顷(果园0.1960公顷、其他园地0.9349公顷、乔木林地2.2254公顷、农村道路0.0529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由**县依法以划拨方式供地。
二、****政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支付补偿费用;安排好生产和生活,确保原国有土地使用权单位的群众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解决好因使用国有土地引起的信访问题,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完成土地征收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此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三、供地情况要******厅备案。
四、要切实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落实批后监管责任。
五、用地单位要按规定缴纳用地有关税费。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