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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2025年1月7日我单位对1个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5年1月7日—2025年2月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312-****969****开发区****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县三利大街367-2号 邮 编:071500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申请单位 | 批复文号 | 批复日期 |
| 1 | ****年印染8500吨纺织品整合项目 | **** | 高开发区水保【2025】1号 | 2025.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