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文 号:****土征预〔2025〕1号 | 发布机构:******局 |
| 生成日期:2025-01-10 | 主题分类:征收土地公告 | 主 题 词: |
**县收回****集团有限公司等七个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预公告
****土征预〔2025〕1号
****根据**县城镇开发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关于印发**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规定。拟收回****集团有****总站)、**壮族****公司、****管理局、****农业局、****林业局、大****公司的国有土地作为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拟土地收回内容和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土地收回范围
详见****集团有****总站)等七个单位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宗地平面图。
二、土地用途
城市综合用地。
三、被收回单位及面积
拟收回****集团有****总站)等七个项目国有土地面积约57亩,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四、被收回土地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
补偿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国土地法》和《中华人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办公室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崇政办函〔2023〕2号)《****关于印发**县被征收征用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2023年更新)的通知》(新政发〔2023〕2号)及有关补充文件进行补偿。
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书签****人民政府******局组织实施。
六、自本预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公告期为10个工作日。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项目用地选址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抢栽、抢种青苗;
(二)**、改建、扩建建(构)筑物;
(三)办理产权或抵押登记;
(四)办理工商、税务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等可能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的行为。
凡违反上诉规定的,在实施收回时一律不予补偿。
被收回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土地收回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联系电话:0771-****030****政府)、0771-****091******局)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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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0日
下载eab59666-08be-4762-9834-4fab5b7985f0.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