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泉州惠安泉惠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审批
福建-泉州-惠安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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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QZ00102-0800-2025-00002
备注/文号:泉发改审〔2024〕101号
发布机构:****发改委
公文生成日期:2024-12-31
****委员会关于****泉惠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核准的批复
时间:2024-12-31 10:46

国****公司****公司:

报来《关于核准****泉惠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的请示》(泉电发展〔2024〕406号)及有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已列入《**市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2020-2035年)》(泉发改〔2023〕162号),****工业园区负荷增长需要,提高区域电网的供电能力和供电可靠性,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局批复意见,同意建设****泉惠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代码:****)。

项目单位为****。

二、项目建设地点:

1.变电站工程:拟建的****泉惠二110****电站站址位于**县辋川镇南星村。

2.线路工程建设地点位于**县涂寨镇和辋****工业园区,具体路******局审定同意的路径方案实施。

三、项目的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

1.泉惠二110****电站工程

**110****电站1座,远期3×63兆伏安,本期2×63兆伏安,本期按远期规模一次性征地。

全站总用地面积5157m2,****电站站区用地面积3700m2、站外边坡等用地面积1319m2、进站道路用地面积138m2。**进站道路按GBJ22-87《厂矿道路设计规范》规定的四级厂矿道路设计,长度约24.7m、路面宽5.0m(含路肩),采用公路型砼路面。

2.涂寨~**Ⅰ回π入**变110千伏线路工程

**线路路径长3.17公里,其中双回架空段2.8公里、双回电缆段0.37公里。**线路折单长6.34公里,其中架空线路折单长5.6公里,导线采用1×JL1/LHA1-165/170型铝合金芯高导电率铝绞线;电缆线路折单长0.74公里,导体截面采用630平方毫米。**通信光缆19.9公里。

3.**涂寨~**Ⅱ回π入泉惠二变110千伏线路工程

**线路路径长4.37公里,其中双回架空段4.3公里、双回电缆段0.07公里。**线路折单长8.74公里,其中架空线路折单长8.6公里,导线采用2×JL1/LHA1-135/140型铝合金芯高导电率铝绞线;电缆线路折单长0.14公里,导体截面采用800平方毫米。**通信光缆9.2公里。

4.建设相应二次系统工程。配置2套2.5Gb/s光端机、1套综合数据网接入设备、2台IAD设备。

四、项目总投资为9734万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946.8万元,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项目股东:****,出资比例:100%。

五、你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应选用技术先进的设备,强化管理,确保各项节能和**综合利用方案落到实处,满足国家节能要求。

六、你司在下阶段项目施工图设计时,******局等相关部门意见,结合具体项目优化细化线路路径方案及高压铁塔落位。

七、项目已按有关规定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改革局确认,项目总体风险等级为低风险。请严格落实项目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切实维护群众合法利益。

八、招标内容:根据招标投标法、国家和我省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具体规定,项目单位申请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重要设备、材料等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发包事项不再核准,请严格依法依规认真组织开展招投标活动。

九、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项目核准的相关文件分别是:

1.******局颁发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字第****212024XS0045号);

2.******局出具的《关于****泉惠二110千伏输变电工程配套线路工程路径方案意见的复函》;

3.******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旅游局、****商务局、应急管理局、****大队、涂寨镇、****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等部门和单位审定的工程路径图;

4.****改革局出具的《**市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表》。

十、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十一、请项目单位在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相关报建手续。在建设过程中,加强管理,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二、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前的30个工作日内,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委员会

2024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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