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城县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审批
河南-信阳-商城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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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
**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
2024-09-20 09:33
**县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县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时间:2024-09-20 09:33

**县关于全面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管理的

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推进全流程在线审批的通知》(建办〔2020〕97 号)、《****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22〕110号)、《**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体外循环”和“隐性审批”问题专项整治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1〕6 号)、《**省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 2021 年度**省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评价整改提升工作方案的通知》(豫工程改革办〔2022〕2号),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持续深入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关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县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管理,全面提升服务效能, 现制定指导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围绕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精准厘清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接入全流程各阶段审批事项及其他服务事项涉及非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时限要求,全面清理压减各环节“隐形时间”,强化非审批事项时间监管,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以实现“审批最少、流程最优、体制最顺、机制最活、效率最高、 服务最好”的营商环境为目标,切实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推动办理建筑许可营商环境持续提升。

二、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项目。本指导意见所称“非审批事项”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等程序,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审批****服务部门实施的特殊环节以及委托中介服务等程序。主要包括技术审查(含专家论证、专家评审等)、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现场踏勘、现场验收)、社会听证、公示公告 (含受理公示、拟审批公示等)、检测检验、征求意见、市政公用服务、中介服务等,不包括建设单位补齐补正申请材料、现场整改、审批服务部门内部流转、审签等环节。法律法规规定由下级部门受理,报送上级部门审批的事项,可参照本意见优化内部流程、科学规范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高效协同共管。将主流程审批事项、技术审查、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社会听证、公示公告、检测检验、征求意见、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纳入审批流程管理,构建“时限明晰、环节通畅”的审批管理体系。将委托中介****超市管理,健全完善中介服务管理体系,创新中介服务方式,促进中介服务全面提速增效。

(二)分类计时管理。政府或审批部门开展的审查、评审等工作用时,以及委托相关机构为其审批提供的技术性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用时,均应计入全流程时间。依法需要进行的公示、公告、听证和中介服务等,其用时不计入审批时间,对严重失信机构实施联合惩戒。

(三)科学合理管控。全县应大力推行项目前期策划生成和区域评估,积极探索“容缺办理”审批模式和提供帮办代办服务等,指导申请人充分利用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和施工建设等时间,开展准备申报材料和补正工作,科学合理规范非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压缩全流程时间,但不得相互攀比、盲目压减,违规设置隐形环节,影响市场主体的获得感。

四、全面规范非审批事项服务行为

(一)规范非审批事项办理流程。各相关单位在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过程中,不得实施《**县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详见附件)之外的非审批事项。对于耗时较长的技术审查,要根据项目类型与规 模,分类压减办理承诺时限。要按照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如实记录非审批事项的实施过程,不得随意“挂起”、暂停计时,不得通过先线下审查再线上补录、预审查等方式规避非审批事项的监管,坚决杜绝“体外循环”“隐性审批”等行为。县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加强监测分析,适时通报情况。对发现违规设置、实施非审批事项,影响市场主体获得感的,按照工程建设项目“体外循环”“隐性审批”专项整治有关要求处理。

(二)创新非审批事项实施方式。在严格执行法定审批程序、审批条件的同时,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通过加强部门协作、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措施,更好满足市场主体办事需求。技术审查、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等 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应明确一个牵头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联 合开展,避免市场主体“多头对接”“意见打架”。充分应用信息化技术,在保证审批质量的基础上,通过视频踏勘、线上评审、函审等方式实施非审批事项,实现“不接触”“零跑腿”。

(三)规范非审批事项服务标准。将技术审查、会议审查、现场勘验、社会听证、公示公告、检测检验、征求意见、市政公用服务等非审批事项配置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逐项对应国家工程审批系统特殊程序代码,各有关单位不得将非审批事项作为单独审批服务事项办理,不得将完成相关非审批事项作为审批服务事项的受理条件。****服务部门要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规范非审批事项发起、结束等流程管理。各相关单位应指导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限时办结、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执业记录等制度,细化量化服务标准,规范服务行为,推进标准化服务。

五、全面实行非审批事项清单管理

(一)清理非审批事项。全面梳理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凡是没有法律法规,国务院、省、市政策文件依据的,一律不得纳入非审批事项清单;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完成的非审批事项,可选择自行完成或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完成,相关单位不得强制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服务。

(二) 编制公布非审批事项清单。各单位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审批事项清单时,应依据《清单》, 结合本单位实际,主要明确非审批事项类型、名称、政策依据、办理时限、是否纳入“工改”****超市管理等标准等要素。非审批事项清单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严格执行清单。全面落实《清单》中的非审批事项相关规定,凡未纳入清单管理的非审批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

(四)实行清单动态管理。健全完善非审批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对《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完善,实施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开。****服务部门及中介服务事项主管部门不得擅自设置、实施无相关依据的非审批事项。各有关单位应按照政务服务事项同源等要求,同步完善相关审批服务事项服务指南、审批流程图等。

六、严格规范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

非审批事项实行限时办结制。除政策法规做出明确规定外,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一般不计入审批用时,但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管理。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前和施工建设期间组织开展的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不纳入全流程时间管理。各有关单位及中介机构在审批服务过程中如需启动非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应告知申请人非审批事项具体类型和办理时限。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清单》,全面落实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要求。

(一)技术审查等时间管理。需要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审查或现场勘验的非审批事项用时,计入全流程时间。对于审查环节多或需要并联审查的事项,应同步将技术资料送相应部门、单位或机构审查,协调形成一致意见,避免反复修改补正;需要召开会议研究审定的,实行一会终审制,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办结;需要征求意见的非审批事项,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办结。

(二)中介服务时间管理。中介服务时间是指依法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中介服务,从双方约定开始服务时间,到出具满足审批需要的中介服务成果的时间,不包括根据审批部门意见修改时间。各单位应当按照《清单》,指导中介机构落实服务时限,实现中介服务时间与全流程时间的有序衔接。依法需要部门组织的检验、检测、鉴定等时间计入全流程用时,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

(三)公示等环节时间管理。依法需要公示、公告、听证的,应及时组织开展。公示、公告自发布之日起至期满,听证自受理 听证申请之日起至听证程序结束,时间不计入全流程时间。允许申请人依据公示材料或部门意见容缺申报下一环节审批事项,审批时限按相关文件执行。

(四)市政公用服务时间管理。市政公用服务事项,要与工程建设项目主流程审批事项并联审批或并行办理,办结时间不得晚于并联或并行的主流程审批事项办结时间。

七、建立完善非审批事项时限监管机制

(一)严格实行时间超期提醒管理制度。****政府制定的非审批事项清单中的办理时间,实行节点控制、超时督办。应严格落实《清单》中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限要求,对违反用时规定的,及时整改处理。

(二)建立用时监测分析制度。各相关单位应加强对本单位涉及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监控分析,动态掌握各阶段非审批事项推进节奏、办理逾期等情况,定期形成分析报告,研判改进非审批事项办理时间管理。

(三)建立完善中介服务用时承诺制度。各相关单位应指导监督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用时承诺制度。政府购买的技术服务不得超出《清单》所列中介服务办理用时;申请人委托的中介服务事项一般应参照《清单》所列办理用时,约定服务用时。定期统计分析中介服务事项办理时限,并将中介机构服务时间统计分析结果及时推送对应主管部门,将中介服务机构落实用时承诺情况纳入服务评价内容。

八、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规范非审批事项管理是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营商环境创新提升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规范化水平的重要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压紧压实工作责任,严格按照《清单》要求开展非审批事项办理相关工作。

(二) 加强组织领导。政府、开发区要切实担负起规范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责任,应指定部门负责规范全流程非审批事项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和督导落实。县直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细化任务清单,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压实工作责任。

(三)严格监督管理。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涉及非审批事项工作的管理,加大对责任部门的监督指导,持续跟踪任务落实。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非审批事项管理工作进程的,追究相应责任。

(四)重视宣传引导。各相关单位要不定期征求市场主体意见,听取流程优化和时间管控需求,不断改进审批服务。利用各类媒体宣传解读政策,持续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县营商环境。

附件:**县工程建设项目手续办理中非审批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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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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