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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巧****公司:
2020年9月22日,****与你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电子监管号****),宗地位于**边境经济**区规划十路东、规划九街北B-7-5地块,面积为20080.13平方米,用于建设**国巧****公司年产50万平方米复合实木地板项目。经调查核实,该项目未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时间开工,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且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部第53号令)第二条及三十条的规定,认定上述宗地为闲置土地,属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闲置。****公司送达了《闲置土地认定书》(绥自然资闲认字〔2024〕5号)。****人民政府批准,现依法无偿收回上述土地使用权,并注销黑(2020)**市不动产权第****681号不动产权证。请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登记中心(地址:**街43****中心一楼,联系电话:0453-****580)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交回不动产权证书。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公司不动产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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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