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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对****高中实验楼宿舍楼和**小型体育综合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人民政府网首页政务信息公开公示,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797-****811
通信地址:****审批局(灌婴路1号)
| 序号 |
项目名称 |
批复时间 |
批复文号 |
| 1 |
关于****高中实验楼宿舍楼和**小型体育综合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诺制)的批复(关于****高中实验楼宿舍楼和**小型体育综合体**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承诺制)的批复) |
2025-1-14 |
赣区行审证字〔2025〕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