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序号 |
品名 |
数量(吨) |
产地 |
等级 |
生产年度 |
质量抽检情况 |
交货地点及仓号 |
联系人及电话 |
|||||||||||||
| 脂肪酸值(KOH/干基)mg |
水分(%) |
杂质(%) |
不完善率(%) |
容重(g |
脱氧雪腐镰刀菌烯醇(ug |
黄曲霉毒素B1(ug |
色泽气味 |
霉变率含量(%) |
玉米赤霉烯酮(ug |
铅(mg |
镉(以Cd)mg |
总汞(以Hg)mg |
总砷(以As)mg |
||||||||
| 25C24 XJY01 1701 |
玉米 |
3030 |
国内 |
国标二等(含)以上 |
2024 |
≤45 |
≤14 |
≤1.0 |
≤6.0 |
≥690 |
≤1000 |
≤14 |
正常 |
≤2.0 |
≤60 |
≤0.2 |
≤0.1 |
≤0.02 |
≤0.5 |
大坪粮库4、8、10号仓 |
韦涛:1818 ****411;夏先佛:1398 ****132 |
特别约定: 1、成交价为采购方仓内平仓价,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费用由卖方承担,开具增值税发票给卖方。各标的物的产地、品种、粒型、新陈、干湿必须一致,符合要求,发运前采购方有权安排人员到现场初检,发货方需提供必要的检验设备,初验合格方可发货(不作质量验收合格承诺);发运期间,采购方有权派人全程监督发货。
2、由卖方原因导致买方需进行二次(及二次以上)看样的,看样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卖方承担,且不对入库期进行相应延期。入库前卖方及时提供该标的粮食产地所在省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完整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的抽样基数不得少于采购数量。卖方入库时提供运输和发货地点证明给买方承储库点(铁路/水路:货物运单、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火车站(**、码头)至承储企业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公路:发货点相关单位盖章的过磅单、过路费发票、汽车运输轨迹图片),卖方不提供的,买方有权拒收,且卖方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
3、水杂扣量:买方对来粮进行逐车检验,来粮杂质≤1.0%的,直接入库;杂质>1.0%的,不进行扣量,但需清理至符合采购清单标准后入库,清理出的杂质随车退皮。水分>14%,≤14.5%的,按折标计算后的1.3倍扣量(计算公式为:(毛重-皮重)×[(入库水分-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国家标准水分含量)]×1.3);水分>14.5%的拒收。水分和杂质小于国家标准的,不予增量。在入库过程中对检验结果有争议的,卖方可同买方共同申请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争议处理以出具的检验报告为依据,检验费用由过错方承担。到库粮食达到《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规定的一般虫粮等级时,接收方必须对虫粮进行灭虫处理,因灭虫而产生的直接费用和造成的损失,据实核算,由发粮方承担。遇有特殊情况时,收发双方协商解决。虫粮等级达到严重虫粮的拒收。
4、根据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扦样检验结果,凡食品安全指标中有一项超过国家标准的作退货处理;其余质量指标和品质指标(除水分外)不符合采购清单要求的,一律退货处理。退货造成的违约责任及轮换架空期费用、保管费、银行利息等经济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5、除采购清单要求的指标外,其他质量、品质、食品安全指标按国家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6、中标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7、结算方式:按批次结算,粮食每入库1000吨为一个结算批次,买方按批次结算80%货款;最后一仓粮食入满后,结算至合同金额80%货款;待满仓经买方粮权主管部门委托的第三方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各项指标合格并出具质检报告后检验结果合格且卖方提供相关资料(情况说明、增值税发票等)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剩余20%货款结算手续,如质量结果为不合格,达不到买方规定的入库质量要求,卖方负责把不合格的粮食在20个工作日内拉出买方承储库点并退回已付货款,同时承担保管费等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责任。买方结算货款前,卖方据实开具增值税发票。
8、卖方应确保向买方销售的粮食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非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性陈粮或中央、****政府储备轮出陈粮,且卖方不得出现以陈顶新、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转圈粮”等违规违法行为,也不得出现涉及危害粮食安全和食品安全等行为,同时卖方应就前述事项向买方及承储库点出具承诺书(详见交易清单附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或履行完毕后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买方有权采取如下全部或部分措施:(1)解除合同;(2)要求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并赔偿买方及承储库点遭受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预期收益损失、索赔以及为追究其责任而支出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采取补救措施的费用、律师费、诉讼费、鉴定费、审计费、评估费、因遭受行政执法而支出的罚款等);(3)****交易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9、联系人:经理助理韦涛:181****9411;仓储科长夏先佛:139****3132。
10、特殊入库条件的说明距离、道路情况等,请有意参与竞标的客户,提前联系买方了解入库条件。
2025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