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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55675XQ | 建设单位法人:克劳斯﹒柏林霍特 |
| 金超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市**区王江泾镇新南洋路465号 |
| ****年产50万张智能医护床建设项目 | 项目代码:**** |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036-木质家具制造;竹、藤家具制造;金属家具制造;塑料家具制造;其他家具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130-C2130-金属家具制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王江泾镇新南洋路465号 |
| 经度:120.7029 纬度: 30.81382 | ****机关:****环境局**分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3-09-01 |
| 嘉环秀备〔2023〕31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55675XQ001Q |
| 2019-11-2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7100 |
| 80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55675XQ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55675XQ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411MA2CUPLC5R | 竣工时间:2024-05-31 |
| 2024-06-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10-10 |
| 2024-12-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1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网站 |
| 改建 | 实际建设情况:改建 |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年产50万张智能医护床 | 实际建设情况:年产 25 万张智能医护床 |
| 本次验收未阶段性验收。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开料和机加工+焊接、组装+脱脂+硅烷化处理或抛丸+脱脂后经 2 道水洗、1 道喷淋,1 道水洗水溢流排放、2 道水洗水和喷淋水回流至 1 道水洗工序;硅烷化处理后经 2 道水洗、1 道喷淋和 1 道滴淋,1道水洗水溢流排放、2 道水洗水、喷淋水回流至 1 道水洗工序+清洗后的部件需进行烘干+送入喷粉间进行喷粉+组装时海绵等需采用热熔胶黏合,纺织品需经缝纫加工,组装得到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入库,不合格的产品拆解返修至合格。 | 实际建设情况:开料和机加工+焊接、组装+脱脂+硅烷化处理或抛丸+脱脂后经 2 道水洗、1 道喷淋,1 道水洗水溢流排放、2 道水洗水和喷淋水回流至 1 道水洗工序;硅烷化处理后经 2 道水洗、1 道喷淋和 1 道滴淋,1道水洗水溢流排放、2 道水洗水、喷淋水回流至 1 道水洗工序+清洗后的部件需进行烘干+送入喷粉间进行喷粉+组装时海绵等需采用热熔胶黏合,纺织品需经缝纫加工,组装得到的产品经检验合格后入库,不合格的产品拆解返修至合格。 |
| 未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利用现有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清洗废水、喷淋废水经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 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垃圾一起纳入管网,最终送**市联合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 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焊接废气分区收集,经滤网+滤筒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抛丸粉尘经滤网+滤筒处理后接入排气筒 DA001 排放。 喷粉粉尘滤芯处理后通过15m 高排气筒(DA003)排放。固化废气经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废气处理装置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4)排放。烘干废气接入排气筒 DA004排放。黏合废气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 (DA005)排放。 在设备选型上充分注意选择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采取局部隔声措施,并对其 基础设减振措施;厂房隔声等。 项目固废主要为废皂化液,脱脂废液/渣,硅烷渣,机油废包装物,危险废包装物,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泥,含油抹布、手套,污泥,废压滤布,废活性炭,废金属,废布料,一般废包装物,回收粉尘以及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暂时在厂内贮存,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废金属、废布料、一般废包装物、回收粉尘经收集后综合利用,分类存放在一般固废仓库;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符合规范的一般固废暂存场所及危险废物暂存场所,落实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 实际建设情况:利用现有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清洗废水、喷淋废水经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垃圾一起纳入管网,最终送**市联合****公司集中处理达标后排放。 本项目产生的废气主要为焊接废气、抛丸粉尘、喷粉粉尘、烘干废气、固化废气、黏合废气。 ①焊接废气:车间焊接设备分为两个区块,分别在焊接作业处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部分焊接废气经滤网+滤筒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 DA001排放,其余部分焊接废气经高压静电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 DA002 排放。 ②抛丸粉尘:企业有抛丸机 2台,抛丸机各自配备滤筒对颗粒物进行处理,抛丸机为密闭设备,抛丸粉尘经处理了后接入 DA001 排放。 ③喷粉粉尘:塑粉喷粉过程中有喷粉粉尘产生,喷粉间为密闭间,喷粉粉尘经滤筒处理后通过 25m 高排气筒排放(DA003)。 ④烘干废气、固化废气:烘干烘道和固化烘道均为密闭烘道,固化废气收集至水喷淋+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处理后通过 25m 高排气筒排放(DA004)。烘干废气也通过 DA004 排气筒排放。脱脂-硅烷化清洗后烘干和喷粉后固化工序均采用天然气作为热源,天然气属于清洁能源,但其燃烧过程仍会产生废气。 ⑤黏合废气:热熔胶使用过程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在黏**业处设集气罩对废气进行收集,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 25m 高排气筒排放(DA005)。 已在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防震、消声、隔音措施;对风机加装消声器;加强管理和设备维护,****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本项目废皂化液,脱脂废液/渣,硅烷渣,机油废包装物,危险废包装物,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泥,含油抹布、手套,污泥,废压滤布,废活性炭委托****进行安全处置;废金属,废布料,一般废包装物,回收粉尘由企业统一收集后进行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一般固废的排放执行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 起施行)中的有关规定。危险废物的排放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9.1 起施行)和《**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中的有关规定。 |
| 目前项目实际变更情况为:通过审批的焊接废气分区收集,经滤 网+滤筒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1、DA002)排放,目前实际为焊接 废气分区收集,部分焊接废气经滤网+滤筒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1) 排放,其余焊接废气经高压静电除尘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DA002)排放。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无 | 实际建设情况: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 | 6390 | 9450 | 0 | 0 | 6390 | 6390 | |
| 0 | 0.32 | 0.473 | 0 | 0 | 0.32 | 0.32 | |
| 0 | 0.032 | 0.047 | 0 | 0 | 0.032 | 0.03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3 | 0 | 0 | 0 | 0 | / |
| 0 | 0 | 2.806 | 0 | 0 | 0 | 0 | / |
| 0 | 2.076 | 2.235 | 0 | 0 | 2.076 | 2.076 | / |
| 0 | 0.266 | 0.45 | 0 | 0 | 0.266 | 0.266 | / |
| 1 | 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 | 污染物入网标准执行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表 4 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 氮入网标准执行《工业 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 间接排放限值》 (DB33/887-2013) | 本项目实行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利用现有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清洗废 水、喷淋废水经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处理后与经化粪池处理的生活污水一起纳 入管网 | 监测结果表明,监测期间,废水入管网口的水质中 pH 范围达到《污水综 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中的三级标准;化学需氧量、悬浮物、石 油类的浓度日均值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 4 中的三级 标准;氨氮、总磷的浓度日均值达到《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 值》(DB33/887-2013)的相关标准。pH、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总磷、 石油类的单项次达标率为 100%。 |
| 1 | 焊接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 标准》 (GB16297 -1996) | 部分焊接废气 经高压静电除 尘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 排放 (DA002), 其余焊接废气 经滤网+滤筒 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 排放(DA001) | 焊接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和粘合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低于《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二级标准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速率相关限值; | |
| 2 | 抛丸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6) | 经设备自带滤 筒处理后通过 15m 高排气筒 排放(DA001) | 抛丸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低于《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二级标准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速率相关限值; | |
| 3 | 喷粉粉尘处理设施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 46-2018) | 经滤筒处理后 通过 25m 高排 气筒排放 (DA003) | 喷粉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颗粒物、 固化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排放浓度低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 4 | 烘干固化废气处理设施 | 《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 46-2018);《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 -93) | 密闭收集后经 水喷淋+除雾+ 二级活性炭吸 附装置通过 25m 高排气筒 排放(DA004) | 固化废气处理设施出口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浓度均低于《**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实 施方案》(浙环函〔2019〕315 号)中相关要求;固化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颗粒物、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排放浓度低于《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 表 2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 |
| 5 | 黏合废气处理设施 | 《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 标准》 (GB16297 -1996);《恶 臭污染物排 放标准》 (GB14554 -93) | 集气罩收集后 经二级活性炭 吸附处理后通 过 25m 高排气 筒排放(排气 筒编号 DA005) | 黏合废气处理设施出口臭气浓度的有组织排放均低于《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粘合废气处理设施出口非甲烷总烃的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排放速率低于《大气污染 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 2 新污染源二级标准中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速率相关限值; |
| 1 | 噪声防治设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的 3 类区标准 | 本项目噪声主要来自于机加工设备,喷涂线、风机及空压机等设备。企业 已在设备选型时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防震、消声、隔音措施; 对风机加装消声器;加强管理和设备维护,****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转状态, 杜绝因设备不正常运转时产生的高噪声现象。 | 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厂界昼间噪声监测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 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区标准要求,即厂界昼间 65dB(A)。 |
| 1 | 项目固废主要为废皂化液, 脱脂废液/渣,硅烷渣,机油 废包装物,危险废包装物, 废液压油,废机油,废油泥, 含油抹布、手套,污泥,废 压滤布,废活性炭,废金属, 废布料,一般废包装物,回 收粉尘以及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暂时在厂内贮存, 定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安 全处置;废金属、废布料、 一般废包装物、回收粉尘经 收集后综合利用,分类存放 在一般固废仓库;生活垃圾 委托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设置符合规范的一般固废暂 存场所及危险废物暂存场 所,落实相关环境管理要求。 | 本项目废皂化液,脱脂废液/ 渣,硅烷渣,机油废包装物, 危险废包装物,废液压油,废 机油,废油泥,含油抹布、手 套,污泥,废压滤布,废活性 炭委托**市云景环保科技有 限公司进行安全处置;废金属, 废布料,一般废包装物,回收 粉尘由企业统一收集后进行综 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 统一清运处理。 一般固废的排放执行 GB18599-2020《一般工业固体 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 准》和《中华人民**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2020.9.1 起施行)中的有关规 定。 危险废物的排放执行《危险废 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GB18597-2023)、《中华人 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 治法》(2020.9.1 起施行)和《浙 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 例》中的有关规定。 |
| 废水利用现有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废水利用现有厂内废水预处理设施 |
| / |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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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环境局关于印发护航经济稳进提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嘉环发[2022]36号)、秀****示范区****办公室《关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进行2倍削减替代的通知》及相关规定,CODCr和NH3-N按照削1增1的区域平衡削减方案,SO2、NOX、颗粒物和VOCs按照削2增1的区域平衡削减方案,则区域平衡替代削减量为CODCr0.004t/a、SO20.140t/a、NOX3.456t/a、颗粒物3.024t/a、VOCs0.824t/a,总量控制指标****交易中心储备库。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根据《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4]197号)、《****环境局关于印发护航经济稳进提质助力企业纾困解难若干措施的通知》(嘉环发[2022]36号)、秀****示范区****办公室《关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四项污染物进行2倍削减替代的通知》及相关规定,CODCr和NH3-N按照削1增1的区域平衡削减方案,SO2、NOX、颗粒物和VOCs按照削2增1的区域平衡削减方案,则区域平衡替代削减量为CODCr0.004t/a、SO20.140t/a、NOX3.456t/a、颗粒物3.024t/a、VOCs0.824t/a,总量控制指标****交易中心储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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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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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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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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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