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润城镇污水处理厂尾水湿地建设项目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审批
山西-晋城-阳城县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5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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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水审批决〔2024〕608号
****处理厂尾水湿地建设项目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提交的《****关于报批〈****处理厂尾水湿地建设项目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审批的函》(润政字〔2024〕60号)及相关资料收悉。经审查,该建设方案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水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决定准予行政许可。

一、按照《中华人民**国水法》《中华人民**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国水文条例》及有关规定,经组织专家质疑、讨论和研究,原则同意该项目修改后报批的评价报告,并根据修改后报告形成最终审查意见(见附件)。

二、建设单位应按照专家组提出的意见严格执行,施工过程中要注意保护当地水工程设施,加强水环境保护,严禁向河道内弃渣、排污。施工结束,各种临建设施及废弃物必须清理出河道,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建设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运行安全。项目自身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项目施工必须在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下进行。

三、建设单位应在收到本决定书后,及时将该项目防洪评价报告报送相关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务局、****水务局的安全管理和日常监管。

四、该项目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筑物和设施竣工后,****机关检验合格后方可启用。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6个月****机关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五、建设项目应在三年内开工建设,超过时限或工程方案、河道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须重新申请行政许可手续。

六、本许可仅为河道防洪评价方面的意见,项目建设涉及其他手续请前往相关部门依法办理。

七、项目建设涉及的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与有关方面协商解决。


附件:****处理厂尾水湿地建设项目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 意见


****水利厅

2024年11月25日



附件


****处理厂尾水湿地建设项目

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2024年10月22日,****水利厅组织专家在**召开《****处理厂尾水湿地建设项目涉沁河防洪评价报告》技术审查会。参****水务局、****水务局、****、****研究院****公司(项目设计单位)等单位的代表。在现场查看的基础上,与会专家和代表听取了报告编制单位**海琳水利勘测****公司的汇报,经认真讨论,形成审查意见如下:

一、2024年7月1日,阳****管理局以阳审管审字〔2024〕37号文****处理厂尾水湿地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予以批复,项目代码:****。

建设内容主要包括:1****泵站,1.46km进出水管道,约2.5万m2水平潜流人工湿地,0.24万m2管理道路,15m2设备间,均位于河道管理范围内。

二、工程涉河段河道防洪标准为20年一遇,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2014)。

三、基本同意洪水成果,****水利厅已批复沁河干流断面(芦苇河汇入前)20年一遇洪峰流量为2220m3/s。

四、基本同意水力计算方法及成果。

五、基本同意施工期影响评价。

六、基本同意综合评价相关内容。

七、基本同意消除和减轻影响的措施。

八、工程建设及运行涉及第三方水事权益由建设单位负责协商解决。

九、工程建设和运行应服从防洪、河道管理治理、河道运行维护及生态修复等要求,工程自身安全由建设单位负责。

十、运行管理单位应加强管理,确保运行安全。



2025 年 0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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