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 标 题:****关于**县公馆**山-细海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取水许可的批复 | |
| 发文字号:**审批〔2024〕83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5日 |
| 效力状态: | |
**市路港****公司:
你公司《取水许可申请书》和相关申请材料收悉。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费征收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提出取水许可批复意见如下:
一、**县公馆**山—细海建筑石料用灰岩矿项目位于**县公馆镇。**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6′23″,北纬21°44′29″,已取得采矿许可证,**拟开采石灰石规模为300万m3/年,服务年限为20年,项目取水点位于**县公馆镇浪坡村**内,一采区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09°36′9.6″,北纬21°45′2.5″,二采区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09°36′16.1″,北纬21°44′57.6″,三采区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09°36′19.9″,北纬21°44′42.3″。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地方相关规划要求,可为**县经济社会发展起到积极作用,项目建设是必要的。同意项目在**县公馆镇浪坡村**内矿坑取矿坑涌水。
二、基本同意项目取退水方案。项目年取水量为14.1万m3,一采区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09°36′9.6″,北纬21°45′2.5″,二采区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09°36′16.1″,北纬21°44′57.6″,三采区取水口坐标为东经109°36′19.9″,北纬21°44′42.3″,预测本项目一采区、二采区、三采区矿坑的正常涌水量分别为3204m3/d、4926m3/d、11895m3/d,最大涌水量分别为3831m3/d、5890m3/d、14221m3/d,最大涌水量主要由地下水和海水构成,其中海水占比含量为96.56%,淡水含量占比为3.44%,具体构成分别:一采区地下水量为132m3/d,海水水量为3699m3/d;二采区地下水量为203m3/d,海水水量为5687m3/d;三采区地下水量为489m3/d,海水水量为13732m3/d。项目退水经处理后回用,生活退水经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矿坑涌水经处理后排入动潮感应渠,年退水量为13.63万m3。
三、项目区域地下水可开采量为37.6万m3/a,年取水量为14.1万m3/a,取水口周边可开采量能满足项目取水量要求,取水水量可靠,项目取水符合区域水**配置规划和用水总量控制要求。项目海水含量较高,水质基本符合《海水水质标准》(GB 3097-1997)Ⅱ类标准要求,生产用水水质要求不高,水质基本能满足项目取水要求。因此,取水口、水量、水质均可满足项目取水要求。
四、项目用水主要为洗车用水、除尘用水,日均用水量为657.23m3/d,车辆清洗用水量为13.12m3/d,除尘用水量为644.11m3/d,用水过程基本合理。同意该项目年取水量为14.1万m3。
五、项目开采灰岩矿的用水定额为0.002m3/ t,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工业行业主要产品用水定额》(DB45/T678—2023)中“土砂石开采(建筑天然石料)用水定额先进值≤0.05m3/ t”的用水标准;车辆清洗用水定额为16L/辆﹒次,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23)中“中型汽车自动洗车用水定额先进值≤28L/辆●次”的用水标准;除尘用水定额为1.5L/(m2●d),符合《**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城镇生活用水定额》(DB45/T679—2017)中“道路、场地浇洒用水定额先进值≤1.5L/(m2●d)”的用水标准。用水水平基本满足现行给水规范及行业取用水定额的要求。项目节水指标和节水工艺、措施基本符合要求。
六、项目取水对论证范围内的水**状况、水功能区、水生态系统及其他取用水户的影响较小。项目正常运行后,如对周边居民取水造成影响的,应落实补偿措施。
七、项目建设时,请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在取水口安装符****监控设备****水利厅实时监测系统的取水计量设施。计量和监测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定期检定或者核准,保证设施正常使用和量值的准确可靠。
八、特殊情况下,你公司应当服从我局依法做出的取水限制决定。
九、取水工程建成并试运行满30日的,请将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申请函、取水工程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取水计量设施安装运行情况和接入**壮族自治区水**信息管理系统情况,计量设施认证及检定或核准情况,取用水记录;节水设施的建设和试运行情况(包括用水工艺设备情况和用水流程图);试运行期间的取水水质监测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我局,经验收合格核发取水许可证后方可正式取水。根据有关规定,取水许可证采用电子证照,不再发放纸质取水许可证,用水单位可自行打印,电子证照与纸质取水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取水后按规定缴纳水**费。
十、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未开工建设,或项目未取得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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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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