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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 913********826556N | 建设单位法人:刘继航 |
| 刘继航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省**市**区 |
| **区**工业区金埠大街南 |
| 15000吨/年铸造扩建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 2021版本:20_060-黑色金属铸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3391-C3391-黑色金属铸造 |
| 建设地点: | **省**市**区 **省**市**区 |
| 经度:121.63768 纬度: 37.40281 | ****机关:****保护局 |
| 环评批复时间: | 2018-01-30 |
| 牟环审〔2018〕1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 |
| 2020-07-07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700 |
| 65 | 运营单位名称:**** |
| 913********826556N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 913********826556N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 ****0613MA3P26GA62 | 竣工时间:2024-08-01 |
| 调试结束时间: | |
| 2024-12-17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5-01-14 |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content/92749.html |
| 扩建项目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项目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建设的“15000吨/年铸造扩建项目”,****工业园金埠大街南侧,****负压铸造项目于2003年3****环保局审批,2006年5月予以环保验收,企业拟在原有厂区内**厂房一座和5层办公楼一座,新增生产设备,产能由原有3000吨/年扩建至15000吨/年,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内容、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的“15000吨/年铸造扩建项目”,****工业园金埠大街南侧,****负压铸造项目于2003年3****环保局审批,2006年5月予以环保验收,企业拟在原有厂区内**厂房一座和5层办公楼一座,新增生产设备,产能由原有3000吨/年扩建至15000吨/年,项目总投资2700万元。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可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可行,同意该项目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内容、规模、地点及环境保护措施建设。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消失模铸造 | 实际建设情况:消失模铸造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1、采取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减振、隔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2、浇铸废气集中收集,采取“光触媒处理工艺”处理,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和《**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砂处理工序产生的颗粒物集中收集,采取“旋风除尘+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外排颗粒物达到《**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电炉熔炼工序产生的废气集中收集,采取脉冲除尘器处理后,外排废气达到《**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标准要求,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废合理处置,不得随意堆弃或排放。 4、该项目在加工过程中禁止有喷漆、喷涂、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 | 实际建设情况:1、项目生产过程采取了减震、隔声、吸声等噪声处理措施。经检测,项目四厂界噪声均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要求。 2、验收监测结果表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15m,3.5kg/h)。 3、砂处理及熔炼废气分贝经过布袋处理后,通过活性炭处理后,直接外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执行《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15m,3.5kg/h)。 VOCS(以非甲烷总烃计)有组织排放浓度及最高允许排放速率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II时段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的排放标准限值(VOCs≤20mg/m3;15m,3kg/h)。 4、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 1276-2022),委托****妥善处置;一般工业固废:执行《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相关规定。外售后综合利用。生活垃圾由环卫进行处置。 5、不涉及有喷漆、喷涂、电镀等金属表面处理工艺 6、项目环保设施按照要求进行设置,建成后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7、公司严格执行。 |
| ① 扩建环评未辨识活性炭危险废物,原有项目有活性炭产生,同时建设有危险废物暂存间,签订有危险废物处置协议,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储存规范,按要求进行储存、转运及处置; ② 扩建环评G2-2及G2-3排气筒情况:2#车间电炉废气收集后经脉冲布袋除尘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G2-2,2#车间浇铸区浇铸废气负压收集,引入光触媒处理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G2-3;实际建设为2#车间电炉废气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设备编号2)+布袋除尘(设备编号3)后与经过布袋(设备编号4)处理的浇铸废气合并后一同通过1套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设备编号5)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G2-2; ③ 扩建环评设置有7t及15t电炉各一座,因技术更新,提高生产效能,企业设置有7t及10t电炉各一座,维持产能不变。 ④扩建环评未明确区分扩建项目与原有项目原辅料消耗情况,本验收结合实际生产情况进行统计说明。 ⑤因现有工程抛丸、落砂废气排放情况不符合扩建环评阶段执行的《**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浓度限值(10mg/m’)的要求,因此要求企业更换除尘器布袋以提高除尘效率。 为保证现有项目正常生产,保障污染物达标排放,企业已于2018年完成整改,通过增加布袋数量,提高处理效率,对现有工程实行日常检测,扩建工程于2024年完成建设,本验收报告引用企业2023年8月28日检测报告(编号为:****1102)中数据进行说明,详见章节7.2及附件10。 根据《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试行)》环办环评函[2020]688号,以上变动均不属于重大变动,纳入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本项目未发生重大变动。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三、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四、若该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 实际建设情况:1、正在组织验收 2、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等未发生重大变动 |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 0.04 | 0.032 | 0.072 | 0 | 0 | 0.072 | 0.032 | |
| 0.065 | 0.052 | 0.117 | 0 | 0 | 0.117 | 0.052 | |
| 0.002 | 0.0016 | 0.0036 | 0 | 0 | 0.004 | 0.002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 | 0 | 0 | 0 | 0 | 0 | 0 | / |
| 0.02 | 0.42 | 0.44 | 0 | 0 | 0.44 | 0.42 | / |
| 0.009 | 0.21 | 0.219 | 0 | 0 | 0.219 | 0.21 | / |
| 1 | 化粪池 | 本项目污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其余排放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31962-2015)标准表1中B等级 | 化粪池 | 监测结果表明:废水总排口pH、悬浮物、氨氮、总磷、总氮、BOD5、COD、溶解性总固体。监测两日日均值最大值为7.8、19.5mg/L、4.96mg/L、0.66mg/L、16.1mg/L、61.02mg/L、162.25mg/L、838mg/L。排放浓度均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等级标准要求。 扩建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废水排放量为320m3/a,其中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为:162.25×320×10-6=0.052t/a;氨氮年排放量为:4.96×320×10-6=0.0016t/a。 项目生活污水排放口:化学需氧量、氨氮年排放量分别为0.052t/a、0.0016t/a。污****处理厂总量控制指标内,无需申请总量。 |
| 1 | 2#车间砂处理线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设备编号1)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G2-1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15m,3.5kg/h) | 2#车间砂处理线颗粒物收集后经布袋除尘(设备编号1)后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G2-1 | G2-1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实测最大值为2.3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86kg/h;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15m,3.5kg/h)。 | |
| 2 | 2#车间电炉废气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设备编号2)+布袋除尘(设备编号3)后与经过布袋(设备编号4)处理的浇铸废气合并后一同通过1套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设备编号5)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G2-2 | 《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15m,3.5kg/h)。VOCs(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实测最大值为1.8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89kg/h;《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II时段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的排放标准限值(VOCs≤20mg/m3;15m,3kg/h)。 | 2#车间电炉废气收集后经旋风除尘器(设备编号2)+布袋除尘(设备编号3)后与经过布袋(设备编号4)处理的浇铸废气合并后一同通过1套催化燃烧装置处理后(设备编号5)通过15米排气筒排放G2-2 | G2-2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实测最大值为1.9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88kg/h;满足《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9)表1重点控制区的排放标准限值(颗粒物≤10mg/m3);排放速率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的二级标准(15m,3.5kg/h)。 VOCs(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浓度实测最大值为1.8mg/m3,排放速率最大值为0.089kg/h;《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 第7部分 其他行业》(DB37/2801.7-2019)表1中II时段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行业的排放标准限值(VOCs≤20mg/m3;15m,3kg/h)。 |
| 1 | 基础减震,隔声降噪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昼间65dB(A)) | 基础减震,隔声降噪 | 企业夜间不生产,只对昼间进行监测,东、西、南侧厂界与其他厂区贴临,只对北侧厂界进行监测,监测结果表明,验收监测期间本项目北侧厂界监测点位昼间噪声值在55dB(A)~56dB(A)之间,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昼间65dB(A))要求。 |
| 1 | 生活垃圾环卫部门清运,炉渣及除尘器集尘收集外售;次品回炉利用 | 本项目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废及生活垃圾。 项目营运期固体废物主要为危险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职工生活垃圾。 危险废物主要为活性炭,产生量约为0.6t/a,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委托****进行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为除尘器收集粉尘,产生量约为36.7t/a,废铁渣产生量约为600t/a,废砂产生量约为48t/a,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 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项目固废去向明确,不会产生二次污染,对周围环境基本无影响。 |
| 1 | / | 根据《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风险分级方法》(HJ941-2018)、《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本项目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并完成备案,备案编号为:370612-2024-84-L。 |
| /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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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