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市)、****农业农村局,****渔业局,厅机关各处室、****事业单位: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对我厅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
1.**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冀农渔发〔2016〕33号)(有效期**至2026年5月1日)
2.**省畜禽屠宰质量安全风险评估分级管理办法(冀农业医发〔2016〕8号)(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1日)
3.**省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点)备案管理办法(冀农业医发〔2016〕11号)(有效期**至2027年1月1日)
4.**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冀农业规〔2018〕1号)(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
5.**省畜禽屠宰证章牌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2号)(有效期**至2028年7月1日)
6.**省渔业船舶通导设备建设与使用管理规定(冀农业规〔2018〕6号)(有效期**至2028年10月8日)
7.**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有效期**至2028年8月19日)
8.**省马铃薯种薯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有效期**至2028年8月19日)
9.**省非主要农作物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管理办法(冀农业规〔2018〕3号)(有效期**至2028年8月19日)
10.**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冀农规〔2021〕1号)
11.**省人工鱼礁建设管理规定(冀农规〔2021〕2号)
12.关于修改《**省人工鱼礁建设管理规定》部分条款的通知(冀农规〔2023〕2号)
13.《关于印发修订意见的通知》(冀农规〔2023〕3号)
14.****关于印发《**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的通知(冀农规〔2024〕1号)
15.**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适用规则(2024年修订)**省农业行政裁量权基准(2024年修订)(冀农规〔2024〕2号)
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
1.**省动物防疫条件选址风险评估办法(试行)(冀农规〔2020〕1号)
2.**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冀农规〔2020〕2号)
3.**省农业农村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包容免罚清单(冀农规〔2022〕2号)
4.**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冀农规〔2023〕1号)
5.****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农规〔2023〕4号)
凡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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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