绩溪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绩征地告〔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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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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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2日,****政府以《关于S346荆白路(华阳至**岭凹段)美丽公路建设项目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2024〕370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2.4860公顷(37.2900亩)。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社区上马石组、长塘坞组,瀛洲镇仁里村仁里一组、仁里二组、仁里三组,伏岭镇湖村村**外组,水村村水村二组,石川村下石川组、德锦组,伏岭村新桥组、成功村安川组,北村村北村一组范围内。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2.4860公顷(37.2900亩),其中:农用地1.7840公顷(26.7600亩),含耕地0.4985公顷(7.4775亩)、永久基本农田0公顷(0亩);建设用地0.7020公顷(10.5300亩);未利用地0公顷(0亩)。具体现状如下:

单位:公顷

项目名称

被征地村组

面积

其中:

农用地

其中

耕地

建设

用地

未利

用地

S346荆白路(华阳至**岭凹段)美丽公路建设项目

****社区上马石组、长塘坞组

1.7282

1.1379

0.3453

0.5903

瀛洲镇仁里村仁里一组、仁里二组、仁里三组

0.5014

0.4899

0.0833

0.0115

伏岭镇湖村村**外组

0.0427

0.0305

0.0305

0.0122

伏岭镇水村村水村二组

0.0034

0.0034

伏岭镇石川村下石川组、德锦组

0.1884

0.1052

0.0331

0.0832

伏岭镇伏岭村新桥组

0.0119

0.0105

0.0014

伏岭镇成功村安川组

0.0066

0.0066

0.0063

伏岭镇北村村北村一组

0.0034

0.0034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政府、****政府、****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由于需根据地形地貌等因素对升级改造路基工程用地范围进一步优化,优化后申请用地面积较发布公告阶段减少0.0540公顷,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土地征收批准文件载明的征收土地面积和范围等重新核定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

对未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根据土地现状调查结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和补偿登记结果等,在2025年1月24日前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送达土地使用权人,并按照决定内容进行补偿。

****将按照《****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保障厅 ****财政厅 ******厅 ****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绩政〔2024〕20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登记中心(地址:**县华阳镇**路12号 联系电话:****142)。****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社区上马石组、长塘坞组,瀛洲镇仁里村仁里一组、仁里二组、仁里三组,伏岭镇湖村村**外组,水村村水村二组,石川村下石川组、德锦组,伏岭村新桥组、成功村安川组,北村村北村一组范围内,采用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发布,****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对征收土地批复不服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人:周欢,联系方式:****159。)

2025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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