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转让申请与承诺
| 标的名称 |
**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2年使用权 |
标的编号 |
HJS2025ZC0050 |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5-01-16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5-02-11 |
| 转让底价 |
160320 元/年 |
资产所在地区 |
**省,**市 |
| 标的是否存在抵押情况 |
否 |
权利人是否有意向行使优先购买权 |
不涉及 |
| 联系人 |
陈女士、楼先生 |
联系电话 |
0571-****5587、****5368 |
| 联系地址 |
**市上**香樟街2****中心A座27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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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基本情况
其他
| 其他 |
标的名称:**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2年使用权 计量单位:个 所在地:**市**区、上**和**区30处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的小红生活亭内 数量:30 |
| 其他披露事项 |
1、租赁期限为2年,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算2年;无免租期。 2、出租底价为人民币160320元/年。 3、履约保证金:人民币60000元。该履约保证金不是承租方预付的使用费,仅是承租方履行《**市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使用权合同》约定义务的担保。 4、租赁用途:自助售卖机。自助****政府部门许可销售的预包装饮料、预包装食品、旅游纪念品等产品销售(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或超范围经营)。 5、支付方式:使用费由承租方按每年为一期支付,先付后用。租赁期内使用费不递增。后续各期使用费由承租方按《**市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使用权合同》约定直接支付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5、出租标的为位于**市**区、上**和**区30处公共自行车服务点的小红生活亭内,小红生活机柜位位置具体详见附件点位表,30个机柜位为附件点位表中各个小红生活亭内的其中1个闲置机柜位,每个机柜位规格为1.2m×0.9m×1.9m,小红生活机柜位规格型号、位置等以现场实际为准。 6、本次出租标的属****所有,根据双方签订的《**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委托合同》约定,由出租方对公共自行车服务点**进行经营管理。 7、本次交易成交价为30个机柜位的年使用费总价。出租标的点位表内各机柜位成交价格等于使用费总价×各自占使用费总价的比例确定。若成交价有溢价的,出租标的点位表内各机柜位使用费价格按同比例溢价。 |
转让方基本情况
法人/非法人
| 转让方名称 |
**市公共自行车****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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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情况 |
法人/非法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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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地(住所) |
**市下****路153号 |
注册资本 |
壹仟叁佰万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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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王建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959208H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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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类型 |
****公司 |
所属行业 |
租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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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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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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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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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杭****集团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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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出资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708923K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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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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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单位名称 |
**** | |||
| 批准日期 |
2024-11-29 |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董事会决议 | |||
| 决议文件名称 |
《****董事会决议——第一届董事会26次会议(临时董事会)》 |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交易条件 | 标的名称 |
**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2年使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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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转让底价 |
160320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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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设置保留价 |
否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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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1、本项目经依法展示后举行,标的以现场实物展示为准,意向承租方应当详细阅读本项目所涉及披露内容,有责任自行了解标的的状况,认真进行现场踏勘。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并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所披露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标的的现场踏勘,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交易风险。 2、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同意在被确定为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携带承租申请材料原件到杭交所完成现场确认并签署《成交通知书》、《**市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使用权合同》;并在《成交通知书》、《**市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使用权合同》签署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杭交所指定账户一次性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使用费等交易资金(以到账时间为准)。 (2)同意杭交所在经出租方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承租方已交纳的履约保证金、首期使用费全部划转至出租方指定账户。 (3)出租方对于租赁业态的要求仅系按照整体经营目标设定,不构成出租方对于满足该业态的任何实质或预期承诺。意向承租方须在承租前自行对租赁房屋进行全面了解,并对营业所需的各项审批条件和规定进行充分自核。意向承租方参与竞租的行为将被认为已作充分的预判和决策,无论因何种原因导致不能获得营业开设审批(包括小红生活亭用途和小红生活亭既有结构、设计等因素在内),或后续因为政策变化导致无法继续开设的各项经营风险,意向承租方承诺独立承担,出租方不对无法履行、投入成本、装修损失等承担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补偿责任。 (4)出租标的产权无争议,但出租方仅能提供《**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委托合同》、《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资料,承租方在该出租标的内开展及经营其业务前,应向政府主管部门取得所有必要的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等,自行办理相关许可证及相关登记文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承租方应确保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在租赁期限内完全有效,及在各方面均符合该执照、批准或许可证的规定。并且,承租方在该租赁房屋的经营活动不得违反有关的法律、法规,必须确保其经营的合法性,否则,承租方将承担因其不正当经营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本次出租标的分别位于**区、上**及**区,其中**区占字第2024-006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载明的占用时间至2025年1月11日止,目前已到期出租**在办理续期中,上**上占字第****002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载明的占用时间至2025年1月24日止,**区占字第杭城管西临****01006号《临时占用道路许可证》载明的占用时间至2025年1月16日止,出租方承诺上述占用时间到期后由出租方负责续期,若因政策调整导致出租方无法办理完成续期手续的,双方终止相应的小红生活机柜位**,互不承担责任,终止**的小红生活机柜位使用费按实际终止日结算,出租方退还承租方剩余使用费及相应履约保证金,承租方不得因此要求出租方支付额外费用,且交易服务费不再退还。承租方已知悉上述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 (6)承租方已明确知悉并接受出租标的的用途、产权情况、性质等限制条件,承租方承诺不因此提出索赔。承租方对其租赁用途所需的相关审批、备案、办证等手续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要求均已清楚了解,对相应风险已知悉并自愿承担。 (7)**期限内,单个进场机柜位的所用电功率上限不得超过2千瓦/小时。如因经营需要,承租方实际用电功率需超过2千瓦/小时,由承租方自行负责向相关电力部门申请额外增加用电额度,出租方应积极配合,若审批通过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给出租方。如需进行电力改造的,由承租方负责向相关审批部门申请,若审批通过的,应出具书面证明材料给出租方,在征得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后,承租方可在出租方派出的技术人员现场指导下实施改造工程,并承担相应改造所涉及的一切费用,改造完成后电线及相关设备设施产权归出租方所有。若审批不通过,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并且承租方不得以电功率过低或审批不通过等原因解除《**市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使用权合同》。改造工程造成出租方损失的,承租方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8)承租方实际用电量由出租方负责抄表,电费每半年结算一次,其电费标准按电力部门电价计费。承租方应于收到出租方电费缴款通知函之日起,3日内向出租方缴纳电费,出租方在收到电费后开具相应收据给承租方。如承租方未按时缴纳电费,每逾期一日应按欠缴电费的3%每天支付违约金,出租方有权在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产生的所有损失由承租方自行承担。 (9)承租方自行负责机柜位的货物采购,相应的采购费用由承租方承担,承租方必须保证所销售产品符合国家对该产品的所有标准或要求。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提供进货渠道来源说明,对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要求的产品,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立即停止销售,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包括对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等)由承租方全部承担。承租方经营中产生的一切纠纷均与出租方无关,若发生任何食品安全事件或因食品安全问题被投诉、被相关部门查处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市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使用权合同》并按该合同5.1条处理。 (10)本次使用费出租方向承租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税金为9%,发票开具内容为现代服务,承租方已明确知晓上述情况。 (11)转租约定: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调换使用、委托他人经营(包括广告经营等)。 (12)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出租方提供的《**市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使用权合同》为准。 3、标的的交付:出租标的的交付由出租方负责与承租方进行,承租方付清首期使用费、履约保证金和交易服务费等交易资金后3个工作日内,出租方按现状向承租方交付,双方签署移交确认单后即为出租标的交接完毕,租期自实际交付之日起算。 4、本项目承租方须交纳的交易服务费:出租标的有二个及以上意向承租方报名且成交的,向承租方收取成交总价(各年累计使用费之和)4%的交易服务费;出租标的只有一位意向承租方且成交的,向承租方收取成交总价(各年累计使用费之和)2%的交易服务费。 |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集团系统承租人“黑名单”范围内的意向承租方,不得参与报名。 | |||
| 踏勘安排 |
展示时间 |
信息披露期间 |
展示地点 |
标的所在地 |
| 联系人 |
王先生 |
联系电话 |
158****68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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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保证金设定 | 交纳交易保证金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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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金额 |
60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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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截止日16:00时前交纳(以到账时间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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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处置方式 |
1、若非出租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先用于补偿杭交所、经纪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出租方的经济补偿金,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 (1)意向承租方提交承租申请材料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承租申请的; (2)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后,各意向承租方在竞价期间均不报价的; (3)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未按约定签署《**市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使用权合同》的或未按约定支付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使用费的; (4)意向承租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 (5)存在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情形的。 2、《**市主**30个小红生活机柜位使用权合同》签署当日,承租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依次冲抵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和首期使用费;其他意向承租方未被确定为承租方且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情形的,其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确定承租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以划出时间为准)。 | |||
信息披露期
| 信息披露期 | 披露之日起1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10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直至征集到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 竞价方式 |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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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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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专场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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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由报价期 |
信息披露截止次工作日9时至15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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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延时报价周期 |
5分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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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价幅度 |
2000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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