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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街道坨圳村道路**工程(坨圳村至石塘村排上组道路**工程)项目(二标段)结算复审 |
| 是 |
| 2112-360703-04-01-90327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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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造价咨询 |
| 根据业主要求的时限调整(暂定3个工作日) |
| 2025-01-16 09:00:00 |
| 投资额(¥800,000元) |
| 暂不做评估与测算 |
| 取费参照**市**区财政、审计入库造价咨询收费标准康财[2023]19号以及康府办字[2019]82号文计算出收费基准价确定此项目结算审核费用,结算审核费由基本费用和审核增(减)费用两方面组成,不足1800元时,一律按1800元/项收费。最终结算审核费用于项目审定后参照康财[2023]19号以及康府办字[2019]82号计取。计取方法如下: 1.基本费用:以送审的结算价为计算基数。具体采用累进制计算基准收费,即:200万元(含)以下费率为2‰、200-500万元(含)费率 1.5‰、500-1000万元(含)费率为1.2‰、1000-3000万元(含)费率为1‰、3000-5000万元(含)费率为费率为0.6‰、5000-10000万元(含)费率为0.4‰、10000-20000万元(含)费率为0.3‰、20000万元以上费率为0.2‰,不计钢筋抽筋费用。 2.审核增(减)费用:审增(减)费用计费标准按审增(减)金额抵扣后绝对值的1%计取。 3.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或第三方结算复审单位在项目复查过程中,如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提出设计变更等非造价咨询机构审核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核增(减)金额部分以及其它情形下建设单位、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或第三方结算复审单位认定不应计入核增(减)金额部分,不计入造价咨询机构的审核增(减)费用。 4.经确认为不合法工程合同、协议产生的工程投资核增(减)以及从评审范围内剔除而产生的投资核减,不计入造价咨询机构的核减金额。 5.****财政局、区审计局或第三方结算复审单位审定金额和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之差的绝对值与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的比值计算得出,即:定案误差率=|(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或第三方结算复审单位审定金额-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造价咨询机构审定金额。定案误差率在1% — 3%(含)的,基本费用及审增(减)费用按付费标准的95%支付;定案误差率在3%-5%(含)的,基本费用及审增(减)费用按付费标准的90%支付;定案误差率在 5%—10%(含)的,基本费用及审增(减)费用按付费标准的80% 支付;定案误差率在10%-20%(含)的,基本费用及审增(减)费用按付费标准的50%支付;定案误差率在20%以上的,基本费用及审增(减)费用不予支付。 |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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