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经济开发区智能制造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公共服务中心及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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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开发区****园区****服务中心****中心)建设项目

2.标段名称:****开发区****园区****服务中心****中心)建设项目

3.澄清或修改事项:

一、原招标文件“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修改为: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24个月 。

15.2.1缺陷责任与保修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一)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 28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28 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 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28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二)排水管道工程缺陷责任期期满前,由运维单位或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负责管道排查检测,经检测合格并经运维单位或检测机构盖章确认后,方可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或终止质量保证金保函;检测不合格的,由责任方承担检测鉴定及缺陷修复费用。

15.2.2 保修责任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为:排水管道工程保修期限不低于5年(甲乙双方协商约定),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二、原招标文件“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中: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 5 万元的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 。

修改为: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时所报项目经理,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承包人还应赔偿由此造成发包人的全部损失。确需更换的须在签订合同后,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按相关规定办理,并支付合同价1%/人次(最低不少于5万元/人次)违约金,更换后的人员不得低于承包人时所报人员资质和技术水平。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 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更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承包人并承担违约金合同价的1%/人次(最低不少于5万元/人次)。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注:招标文件其他内容不变,本次公告内容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4.招标人:****

地址:**市城南**和景苑S1幢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姜主任

电话:0553-****067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市万厦都市经典3号楼

联系人(受理异议人):朱凯军

电话:182****3178

****开发区****园区****服务中心****中心)建设项目答疑澄清第1次****0116.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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