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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公司
地址:**市清风店镇清风店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窦玉普
联系人:窦玉普 联系电话:159****9266
我公司于2025年1月9日收到质疑人以快递形式递交《质疑函》,对**县退役军人及其他优抚对象2025年春节慰问品采购(项目编号:****)项目的成交结果提出质疑。****公司的质疑事项,我公司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核实,现就质疑事项作如下答复:
质疑事项:中标单位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制造商数据与事实不符。
答复:经核实,“中小企业声明函”中的数据与该制造商(******公司)所提供的2023年度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业人员信息均相符,而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查询的相关信息不一致是由于该制造商未及时更改。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规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如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政府****管理部门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
2025年1月16日
附件信息:
回复函附件.pdf (0.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