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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的附件中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除按照国家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其网站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三)验收报告编制完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开验收报告,公示的期限不得少于 20 个工作日。
****塑料薄膜生产项目已于2025年1月11日形成验收意见,并编制完成验收报告,内容包括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故发布此公示,详情如下:
项目名称:****塑料薄膜生产项目
地点:项目所在地点为**省**市金****中心经纬度为东经116°41′00.315″,北纬23°24′15.746″)
建设单位:****
建设内容:年产塑料薄膜2600吨,主要生产设备包括4台流延机、1套造粒挤出机及分切机、搅拌机、冷却塔等配套设备,并配套相关的污染防治设施。本项目占地面积1900m2。项目年工作300天,塑料薄膜生产线实行2班制,每天工作16小时,造粒生产线实行1班制,每天工作8小时。
公示内容:《****塑料薄膜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公示稿),报告内容包括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意见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公示时间:2025年1月16日至2025年2月20日(21个工作日)
联系人:李先生
联系电话:139****1659
公示期间,对上述公示内容如有异议,请以书面形式反馈,个人须署真实姓名,单位须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