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海政征〔2025〕5号
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政府关于**区2024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113号)批准,现需征收**区东孚街道东瑶村集体土地5.2992公顷;****门市第一农场国有土地7.2318公顷,上述合计征收(收回)土地12.5310公顷,作为一农南片区经营性招拍挂2#地块项目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征地面积 (平方米) | 征地单位 | 被征地单位 |
| 一农南片区经营性招拍挂2#地块项目 | 成片开发建设 | 52992 | **** | 东孚街道东瑶村 |
二、收回土地基本情况
| 项目名称 | 土地用途 | 收回面积 (平方米) | 收回单位 | 被收回单位 |
| 一农南片区经营性招拍挂2#地块项目 | 成片开发建设 | 72318 | **** | ****农场 |
三、土地征收及收回范围以《****政府关于**区2024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113号)所批复的用地范围为准。
四、土地补偿标准按照《国土**部、农****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和《****政府关于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厦府规〔2023〕5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应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向征地或收回单位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六、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收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养养殖物、抢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若对征收及收回土地决定不服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八、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收回土地单位和被征地农民及其他权利人应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确保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特此公告。
附件:****政府关于**区2024年度第二十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厦〔2024〕113号)
**市****
2025年1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