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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文化旅游品牌创建服务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公司
地 址:**市**区翔殷路258弄27号301座
被投诉人1:******旅游局
地 址:**县**镇环**路37号
被投诉人2:凉山****公司
地 址:**省****市胜利路123号一楼
四、基本情况
******公司不服你们于2024年10月29日就******旅游局“文化旅游品牌创建服务(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1 月18****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7日收到投诉书,并于当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凉山****公司于2024年9月27****政府采购网发布涉案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于2024年10月11日组织涉案项目评审活动,于2024年10月14日发布涉案项目成交结果公告,成交供应商为****。采购人于2024年10月16日与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截至2024年12月9****机关作出涉案项目推进情况的说明之日,采购合同已履行。
投诉事项1:本项目采购程序和实体双重违法。
投诉事项2:评标小****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和实体进行评审,然其却未能觉察并依法纠正程序和实体双重违法行为,侵犯了作为供应商的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调查结果,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