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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 | 文件编号: | |
| 发布机构: | ****环境局**分局 | 成文日期: | 2025-01-17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 ****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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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环黄罚〔2025〕2号 当事人名称:****,经营者:刘某,男,汉族,**省**县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003MA2DU65F7P,经营场所:**市******沙场。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与****公司签订了一般工业固废收集委托合同,打包后的衣帽边角料由你(单位)派车运到****公司进行处置,转移过程中未填写电子转移联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转移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危险废物的,相关固体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单位应当通过省固体废物治理系统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确因特殊原因无法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可以先使用纸质转移联单,并于转移活动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补录电子转移联单。”的规定。依照《**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转移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建筑垃圾未运行电子转移联单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罚款人民币肆万叁仟肆佰伍拾陆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银行****银行:****银行,户名:****财政局,账号:199********096****40801)。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照《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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