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查局关于**众****公司处罚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处罚类别 | 处罚事由 | 处罚依据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期 | 处罚机关 | 备注 |
| 二税稽罚〔2025〕2号 | **众****公司偷税案件 | 罚款 | 该公司****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开具时间2018年7月19日,发票记载货物名称为硒鼓、优盘、硬盘、网线、中性笔、橡皮等电子耗材和办公用品,发票代码:015****00111,发票号码:****2804-****2814、****2817。金额1,075,873.82元,税额32,276.18元,价税合计1,108,150元;取得****公司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9份,开票时间2018年7月18日,发票记载应税服务名称为劳务费,发票代码:015****00111,发票号码:****7028-****7040、****8783-****8788,金额1,844,660.22元,税额55,339.78元,价税合计1,900,000元。上述发票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行了扣除。 | 该公司支付手续费取得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进行列支的行为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由于取票目的是少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定性为偷税,参照《**自治区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五年内****机关处罚,****机关检查,且未造成较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众****公司 | 911********179606G |
| ****公司按偷税处以少缴税款1倍的罚款597,944.03元。 | 2025年1月15日 | ****稽查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