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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案》((富政办发〔2019〕169号)(以下简称《技术方案》)自2019年12月26日起发布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和明确《技术方案》要求,现对《技术方案》补充说明如下:
一、根据《富**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A4-2用地现状和规划为公园用地、林地,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相关规定,调整A4-2单元格为2类功能区。
二、明确声环境功能区划以外的乡村区域按照《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7.2乡村声环境功能的确定:a)位于乡村的康复疗养区执行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b)村庄原则上执行1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工业活动较多的村庄以及有交通干线经过的村庄(指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以外的地区)可局部或全部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c)集镇执行2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d)独立于村庄、集镇之外的工业、仓储集中区执行3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e)位于交通干线两侧一定距离(参考CB/T 15190第8.3条规定)内的噪声敏感建筑物执行4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
三、按照《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中相关规定,明确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两侧4a区的划分距离具体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3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20m;明确高速铁路干线两侧4b区的划分距离具体为: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3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20m。
四、解释单位
《技术方案》的****生态环境局**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