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溪加压站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EPC)补充公告
石溪加压站建设工程工程总承包(EPC)【项目编号:****】于2025年01月04****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等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现对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调整如下:
一、修改部分:
1、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 3.4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澄清如下:
原文:3.4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近5年)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
注:1)类似工程是指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供水规模达到6万m3/d(含本数)或以上的给水工程,单独的给水管道工程不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2)设计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间为准;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规模以给水工程供水规模为准。
3)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供水规模)等信息。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供水规模)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4)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
5)类似业绩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一并进行公示。
现文:3.4类似项目业绩要求:
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供水规模达到6万m3/d(含本数)或以上的类似工程业绩。
注:1)类似工程是指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给水工程。
2)设计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间为准;施工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规模以给水工程供水规模为准。
3)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设计合同(或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供水规模)等信息。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供水规模)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4)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单独的给水管道工程不作为业绩证明。
5)类似业绩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一并进行公示。
2、对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中 3.5.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 澄清如下:
原文:3.5.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的注册建造师,或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自2020年1月1日(近5年)至今担任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注:1)如为**人士,则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要求。**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2)类似工程业绩是指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给水工程。
3)设计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间为准;施工、监理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4)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供水规模)等信息。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担任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相关信息的其他资料。
5)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
6)类似业绩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一并进行公示。
现文:3.5.1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具备以下条件: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的注册建造师,或具有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给水排水)、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
自2020年1月1日(近5年)至今担任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注:1)如为**人士,则需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且备案的业务范围符合本招标项目对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的要求。**专业人士的备案业务范围依据《****建设厅关于印发**工程建设咨询企业和专业人士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城市开业执业试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建规范〔2020〕1号)确定。
2)类似工程是指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给水工程。
3)设计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间为准;施工、监理或工程总承包业绩完成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
4)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或设计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或监理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或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供水规模)等信息。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担任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的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或设计项目负责人或施工项目负责人或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相关信息的其他资料。
5)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
6)类似业绩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一并进行公示。
3、对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4(1)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业绩(12分) 澄清如下:标书代写
原文:1.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的,每项得2分,最多得4分。
注: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供水规模达到8万m3/d(含本数)或以上的给水工程设计业绩,单独的给水管道工程不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2)如为联合体,设计业绩由联合体设计成员单位提供,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间为准;规模以给水工程供水规模为准。
3)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设计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供水规模)等信息。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供水规模)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4)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
现文:1.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供水规模达到8万m3/d(含本数)或以上的类似工程设计业绩的,每项得2分,最多得4分。
注:1)类似工程是指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给水工程。
2)如为联合体,设计业绩由联合体设计成员单位提供,业绩时间以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时间为准;规模以给水工程供水规模为准。
3)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设计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施工图审查合格证。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供水规模)等信息。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供水规模)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4)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单独的给水管道工程不作为业绩证明。
4、对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标办法前附表中2.2.4(1) 资信业绩评分标准(27分)-投标人业绩(12分) 澄清如下:标书代写
原文:1.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类似工程业绩的,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
注:1)类似工程业绩是指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供水规模达到8万m3/d(含本数)或以上给水工程的施工业绩,单独的给水管道工程不作为业绩证明材料。
2)如为联合体,施工业绩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规模以给水工程供水规模为准。
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供水规模)等信息。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供水规模)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
现文:1.投标人自2020年1月1日至今完成过质量合格的,供水规模达到8万m3/d(含本数)或以上的类似工程施工业绩的,每项得2分,最高得4分。
注:1)类似工程是指采用的资质类别与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资质类别相同的给水工程。
2)如为联合体,施工业绩由联合体主办方提供,业绩时间以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规模以给水工程供水规模为准。
3)需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或免招标的相关证明、施工合同(或工程总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或竣工验收证明。类似业绩证明的信息须明确显示该业绩项目名称、中标价、规模(供水规模)等信息。如以上资料不能证明业绩规模的技术指标(供水规模)的,须另提供可证明业绩技术指标的其他资料。
4)由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业绩,不作为业绩证明,单独的给水管道工程不作为业绩证明。
二、本补充公告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如对同一事项的表述与之前所发出的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文件)不符,则以本补充公告为准。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文件)其他内容与要求不变,具体内容详见原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含答疑及澄清文件)。
三、本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程安排及场地安排已调整,****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公布的日程安排为准,请各投标人****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发布的相关信息。投标人********交易中心)网站首页,点击 交易业务-建设工程 专栏中的 项目查询(日程安排、答疑纪要) ,输入项目编号或项目名称查询最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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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0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