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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体转让**市**区华景路19号503房及配套11号车位使用权 |
| 房产 |
| ****集团****公司 |
| 298.87万元 人民币 |
| 20 |
| 2025-01-17 |
| 其他 |
| 1.本项目涉及的**市**区华景路19号503房的转让底价为285.67万元,配套的11号车位使用权的转让底价为13.20万元,两者整体转让,若本项目进入竞价程序并产生溢价,溢价部分按房产占95.58%、车位占4.42%分配。 2.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标的资产现状、房地产权属变更登记等事宜进行综合、全面的尽职调查,在对标的资产的历史情况、现状和潜在风险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充分考虑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的瑕疵,参加本次转让交易活动,并承担因本次交易而产生的过户、权属变更登记等一切风险。 3.标的资产现状:空置。 4.本项目涉及的配套11号车位,权属证明仅有《华景**车位买卖合同》的《公证书》((96)粤公证内字第10210号)、关于麦某案执行问题的函(广公(经)字[2013]99号),停车位不能办理权属登记,只转让使用权。 5.意向受让方可在信息公告期间可预约查阅转让标的的相关信息材料或在信息公告期满前5个工作日内联系预约看样(联系电话:136****7955)。意向受让方应自行对转让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风险。一旦签订《资产交易合同》视作受让方对实际资产与资产评估报告存在的差异无异议。受让方承诺对交易标的有关状况(包括但不限于:产权、用途、结构、质量、性能、功能等)及实际情况已作充分的了解,对受让交易标的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已进行了独立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受让方受让交易标的后,不得以上述交易标的状况及其他相关情况与其受让前所知悉的情况不符等情形为由而要求解除交易合同或退回转让价款、索要赔偿。 6.标的资产按现状交易。本次标的资产面积根据转让方现有的权属文件中记载的数据确定,如与实际情况不符,以相关行政部门登记数据或测绘数据为准。****中心交易成交,本项目不因交易标的权属、质量、用途和现状而变更、解除或终止交易合同,受让价款和受让条件不因上述因素作调整。 7.转让方按标的资产现有质量、用途、面积和物业现状进行转让。受让方须按标的资产现有质量、用途、面积和物业现状予以受让。 8.其他披露事项详见**市同致诚资产评估土地房****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深同诚资评字B[2024]DX-FZQ-G第024号)。 特别提示:转让方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现状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这种描述和相关材料并不构成对意向受让方的任何承诺和保证,只是对意向受让方了解标的资产现状的提示和简介。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视为已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进行了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了充分细致的了解。产权交易机构仅就转让方提供的资料负披露义务,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