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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小学****教育局2024年学前教育设施设备采购项目(白龙片区)(采购项目编号:****)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于2025年1月16****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5年1月17日收到。经审查,本机关认为:你公司于2025年1月8****小学校提出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和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人提起的投诉。
****公司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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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