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立夫、袁菊香户建设的房屋位于**县**街道朝晖街85号(紫东新村A-b-05-14、15),根据该建筑《**省**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天国土个合[2001]第381号、天土合[2024]347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施工图纸显示,陈立夫、袁菊香户房屋批准的用地面积为203.10平方米,建设规模为A-b-05-14号间地上层数四层、A-b-05-15号间地上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937.77平方米。**鼎测****公司出具的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个人)成果报告书》,测绘宗地面积为203.9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二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942.82平方米。
****规划局于2024年12月02****机关:陈立夫、袁菊香户在**县**街道朝晖街85号(紫东新村A-b-05-14、15)的个人建房,该户土地权利性质为国有出让。该户《建筑工程竣工综合测量成果报告书》的测绘宗地面积为203.96平方米;建设规模为二间总层数四层加斜面结构层,总建筑面积942.82平方米。用地面积超0.86平方米,在合理误差范围。该户原许可证分别为陈立夫、袁菊香二户,批准建筑施工图为一户,根据《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置意见》(天政办发[2023]52号),按一户进行处置。经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施工图比对,发现以下建设内容与许可内容不符:1、该户房屋外立面与批准图纸不相符,外立面门窗改变,屋顶改变;A-b-05-15号间斜面结构层改露台;2、该户A-b-05-15号间第二、三、四层房屋进深超0.28米(0.28×3.74);3、该户房屋A-b-05-14 间屋顶层改变,超建层高2.20米以下的上人楼梯间及廊(规模约17.13平方米);4、该户后檐高度超0.59米,屋脊高度超0.13米,均超合理误差范围。 以上违法行为根据《**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第1点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第2、3、4点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经陈立夫、袁菊香委托,****对陈立夫、袁菊香个人住房进行了专业认定,于2025年1月14日出具《鉴定报告》(报告编号:****),报告示明:该建筑物批准面积 937.77平方米,实测面积942.82平方米,超面积结构部分与结构主体连为一体,拆除二~四层 10-11/A-B 轴、屋面层1-4/A-B ****建设部分可能对主体结构安全及造成影响,建议维持现状,不对违建部分实施拆除。该房屋原建筑审批高度为13.90m,现该房屋建筑高度为14.49m,拆除超出0.59m房****建设部分结构墙体、梁、****建设部分可能对主体结构安全及造成影响,建议维持现状,不对违建部分实施拆除。****建设部分可能对主体结构安全及造成影响,不能实施拆除。建议加强日常房屋维护检查,对现有问题进行处理,后续使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也应立即处理。
根据《**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十条、《****办公厅关于推进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1〕51 号)、《****政府关于动态调整**街道等3个街道、**镇等7个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事项的通告》(天政发〔2024〕6号)的规定,现将该认定意见予以公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请****机关提出,无利****机关举报反映有关问题。
公示期限:2025年1月20日-2025年1月23日
联系地址:**县**街道人民东路298号
监督电话:****9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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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 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