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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签章 签章完成| 项目编号: | **** |
| 项目名称: | 厦航车辆采购241119 |
| 类型 |
1文本通知 2修改时间 4暂停开标 3终止开标 5修改评审节点 6投标保证金 标书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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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 关于“厦航车辆采购241119”(项目编号:****)招标文件变更/澄清的通知 |
| 内容 | 致各投标人: 接采购人通知,现对“厦航车辆采购241119”(项目编号:****)做如下变更/澄清: 1. 招标文件中所有评分表中对于“电池电量”的评分依据,由“供应商须提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应标车型相关信息截图证明”变更为“供应商须提供应标车型的电池检测报告,或国家工信部颁发的公告文件截图(注:该文件内包含应标车型信息(含公告型号电池电量续航里程等信息))”。 2. 技术星号条款变更: 包1技术要求星号条款第(31)条“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变更为“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包2技术要求星号条款第(10)条“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变更为“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包3技术要求星号条款第(31)条“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或《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变更为“新能源(纯电动)客车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包4术要求星号条款第(35)条“电动皮卡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变更为“电动皮卡的应标车型须纳入国家工信部发布的《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若投标车型不在上述目录中,供应商须提供承诺函,承诺承担车辆挂牌所需购置税”。 3. 时间变更:招标文件获取的截止时间顺延至2025年1月22日 16:30,开标时间顺延至2025年1月26日 08:30。标书代写 本更改通知条款如与招标文件中相应条款有冲突的地方以本通知为准。其他内容如在本通知中未体现,则仍以招标文件中的要求为准。 |
|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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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书售卖截止时间(报名)标书代写 | 2025-01-22 16:30:00 |
| 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标书代写 | 2025-01-26 08:30:00 |
| 采购人: | **** | 采购代理机构: | **** |
| 地址: | **市**区东黄路321号 | 地址: | **市**区花屿路3****基地机务楼五楼 |
| 联系人: | 罗先生 | 联系人: | 李先生 |
| 联系电话: | 0592-****106 | 联系电话: | 0592-****1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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