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行为,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府办〔202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以及结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周边县(市、区)收费情况、成本测算等情况,我局拟定了《**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镇等四个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
同时,根据《**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文件有关“拟定、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进行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要求,现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制定**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镇等四个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和征收污水处理费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修改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一、项目及相关事项概况
**县生活污水基础设施整县推进PPP项目(包含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镇等四个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总投资估算约为51000万元。建设任务为:4****处理厂(13000m3/d);5条镇级管网(水头镇****水厂);157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0.41万吨/日、各类配套管网316公里)。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于2021年进入运营阶段;157个农村污水处理设施点及配套管网已于2022年通过竣工验收。
目前,石角镇(县城)、汤塘镇已制定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已开征污水处理费;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镇未制定收费标准、未开征污水处理费。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镇等四个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已于2021年进入运营阶段,现各项监测指标正常。
二、制定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款:“......2016年底前......县城、重点建制**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的规定,以及结合《关于**县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镇等四个镇污水处理成本测算报告》(四个镇的污水处理设施平均污水处理定价单位成本为1.20元/立方米),参考周边县(市、区)收费情况,制定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镇等四个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如下:
| 高岗镇、迳头镇、水头镇、**镇等四个镇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 ||
| 类别 | 单位 | 收费标准 |
| 居民 | 元/立方米 | 0.85 |
| 非居民 | 元/立方米 | 1.20 |
本收费标准应当履行相关价格制定程序,****政府审议同意,相关职能部门发布收费通知后执行征收。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
1、收费对当地社会及经济发展的影响;
2、收费对公民个人或家庭自身利益的影响;
3、收费可能产生的社会稳定风险与自身利益的影响;
4、收费可能产生的环境风险与居民利益的影响;
5、对收费的态度及公共关心的其他相关问题。
四、项目评估牵头单位及联系方式
牵头单位:****
通讯地址:****中心东楼203室
联系电话:****202
电子邮箱:****@163.com
五、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及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
通讯地址:**市**区**路84-88号(双号)十层1005单元
联系人:崔小姐 电话:181****6713
叶小姐 电话:020-****2990
邮箱:****@126.com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时间及方式
1、提出意见建议方式:公众可以书面形式通过信函、电子邮箱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给评估牵头单位或承担社会稳定风向评估工作的第三方专业机构。
2、截止期限:本次收集公众意见期限设定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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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