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工劳监函字〔2025〕1号
春节临近,劳动报酬结算将迎来高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治理欠薪工作,为落实好根治欠薪冬季行动的部署,保障广大劳动者按时足额取得劳动报酬,根据《****工会法》《中华人民**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国劳动合同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条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休息和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现就以下事项提醒各用人单位:
一、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支付机制,通过银行转账或者以现金的形式将劳动报酬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应当在法定节假日或者休息日前支付,不能顺延。依法保障劳务派遣、外包等**用工方式劳动者相关权益。
二、明确劳动报酬相关劳动规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劳动报酬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工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新就业形态领域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由平台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明确劳动定额标准、抽成比例、计件单价、劳动报酬支付周期、考核办法等劳动报酬规则。
三、落实工时制度与加班费支付
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工时制度,若因生产经营确需安排劳动者加班,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依法支付加班工资,确保劳动者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上限,合理安排劳动者休息时间,避免过度加班导致劳动者身心健康受损。
四、依法落实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施工合同要求履约担保的,工程建设单位应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五、主动自查欠薪隐患并及时整改
用人单位应当对于劳动报酬支付情况进行全面自查自纠,主动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工会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保障劳动者劳动报酬工作的监管和监督。